1电光源的安全要求电光源的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248―87 UDC 621.32 .019.3 国家标准局 1987-02-09 发布 1987-10-01 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白炽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 1 名词术语1.1 额定电压电光源上标明的电压或电压范围1.2 额定电流电光源上标明的电流1.3 额定功率电光源上标明的功卒1.4 灯头温升 按照 GB7250 一 87《灯头温升的测量方法》测得的、安装在灯泡上的标准试验灯座上的表面温升1.5 初始扭力矩电光源在进行初始老炼后施加在灯的壳体和灯头之间的扭力矩1.6 寿终扭力矩电光源在寿命终了时施加在灯的壳体和灯头之间的扭力矩1.7 带电体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引起触电的带电零件 2 安全要求2.1 标志2.1.1 每个电光源上应注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标志:a.来源标志(制造厂名称或商标):b.代表电光源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功率或其它额定参数的电光源型号2.1.2 在电光源的外包装盒或外包装箱上应注明:a.来源标志;b.电光源型号;c.电光源的燃点位置(如有限制时) ;d.安全运输标志。
2.2 防触电性能电光源灯头上与带电体绝缘的金属壳体不应带电2.3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2.3.1 灯头的壳体与带电体之间和不同极性的带电体之间的爬电距离不应小于表 1 规定 表 1 灯头 B15d B22d E5 E10 E14 E27 E40 G5 G13 G23 爬电距离 2.5 2.5 0.8 2 3 3 5 1.5 2.5 32.3.2 灯头接触片上的焊锡或导线露头与灯头壳体或带电体间的电气间隙不应小于 1mm2.4 绝缘电阻B15d、B22d、E27、E40 和 G13 型灯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气候下不应低于 50MΩ,在潮湿气候下不 应低于 2MΩ注:①其它型号灯头的绝缘电阻值待定②正常气候条件系指空气温度为 25±5℃,相对湿度为 50%~80%的环境条件③潮湿气候条件系指空气温度为 40±2℃,相对湿度为 90%~95%的环境条件2.5 灯头温升2.5.1 一般照明用的白炽灯泡的平均温升不应超过表 2 规定2表 2 灯泡 功率,W 平均灯头温升(最大值) ,℃ E14 E27 B15b B22d 40 130 140 135 140 60 140 120 145 125100 ― 130 ― 135 150 ― 130 ― 135 200 ― 130 ― ― 300 ― 130 ― ―注:①一般照明用的白炽灯泡包括单螺旋和双螺旋普通照明灯泡,充氪照明灯泡、磨砂、乳白照明 灯泡和装饰灯泡。
②特种白炽灯泡和气体放电灯的灯头温升待定2.6 扭力矩电光源应能承受表 3 的扭力矩作用而不松动表 3 N·m 灯头型号 B15d B22d E14 E27 E40 G5 G10 G13 扭力矩 初始扭力 1.50 3.0 1.50 3.0 5.0 0.6 0.2 1.2 寿终扭力 1.05 1.5 1.05 1.5 2.5 ― ― ―用机械结构连接的灯头,允许灯头与玻壳间有轻微的相对位移2.7 熔断保险丝60~300W 双螺旋普通照明灯泡内应装有熔断保险丝当灯泡产生弧光放电时,熔断保险丝应能使灯 泡断路而不破坏玻璃 壳的完整性2.8 防灯内短路2.8.1 白炽光源内不得有能够引起灯丝短路或损坏玻壳的自由移动体2.8.2 电光源的外导丝间不得短路,且不应与灯头壳体搭接2.9 防爆罩超高压气体放电灯应带有防止运输和贮存中产生爆炸的安全防护罩注:本条要求不适用于超高压汞灯2.10 耐热性电光源外部的、用作防触电或固定通电部件的绝缘体应具有足够的耐热性能。
注:玻璃和陶瓷除外2.11 防火和防燃电光源外部的、用作防触电或固定通电部件的绝缘体应能防火和防燃注:玻璃和陶瓷除外 3 试验方法3.1 标志3.1.1 标志的正确性、清晰性(第 2.1.1 和 2.1.2 款)用外观法检查3.1.2 标志的牢固度(第 2.1.1 款)用软湿布和蘸有酒精的软布各轻擦标志 5 次来检查擦拭后, 标志应仍能清晰易 辨3.2 防触电性能(第 2.2 条)用验电装置检查3.3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第 2.3 条)用游标卡尺检查33.4 绝缘电阻(第 2.4 条)用 500V 直流兆欧表或绝缘电阻测量仪测量在潮湿气候条件下的绝缘 电阻,应将灯头在相 对湿度为 90%~95%,温度为 40±2℃的潮湿箱内存放 1h 后,立即用 500V 直流兆欧表或绝缘电阻测试 仪测量3.5 灯头温升(第 2.5 条)按 GB 7250 一 87 测量3.6 扭力矩(第 2.6 条)用扭力仪测量测量扭力矩时使用的灯座,在产品标准中规定3.7 熔断保险丝(第 2.7 条)用下述方法检查:按图 1 接好线路,将受试灯泡置于保护性外罩内、逐渐给灯泡加上足够的电压(380~470V)使其产 生弧光放电。
弧光放 电的电流强度应限制在 10A 的范围以内试验时,如果熔断保险丝熔化或灯丝、导丝烧断而不破坏玻壳 的完整性,则认为试 验合格3.8 防灯内短路(第 2.8 条)和防爆罩(第 2.9 条)用外观法检查3.9 耐热性能(第 2.10 条)用下述方法检查:以 20N 的力将一直径为 5mm 的钢球(见图 2)压在试件表面上,并一起放入温度为 125℃的洪箱内 烘烤 1h 后,浸人冷水 中 10s冷却至室温后,测量试件上钢球压出的压痕,其直径不超过 2mm 为合格3.10 防火和防燃(第 2.11 条)用图 3 所示防火试验台检查试验前,将试验品以 12N 的力插进内 部有热电偶的加热轴 的中间部位,然后将加热轴放人防火试验台中,并锁紧试验时,接通电源,使加热轴在 3min 内加热到300±1℃加热轴的 温度由装在轴心内的热电偶测量,然后用高频火花发生器在试件表面的心轴处进行高频放电,放电火花 长约 6mm此时,无 论是试件或者是试件加热后释放出来的气体,都不得被高频火花引燃 图 31―热电偶;2―试验样品;3―加热电流的接线端子; 4―热电偶接线端子注:高频火花的能量以满足本条试验要求为准,不应使未经加热的试件引燃。
4 验收规则4.1 试验内容为了检查电光源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厂应对所生产的电光源进行全检、交收试 验和例行试验4.2 全检所有的电光源产品都应检查电光源灯头上与带电体绝缘的金属壳体是否带电(第 2.2 条) ,从中剔 除带电者4.3 交收试验4.3.1 属于交收试验的项目有电光源的标志(第 2.1 条) ,电气间隙(第 2.3.2 款) 、初始扭力 矩(第 2.6 条) 、防灯 内短路(第 2.8 条)和防爆罩(第 2.9 条) 4.3.2 交收试验项目的质量合格水平(AQL)应按表 4 规定4.3.3 交收试验的电光源产品应从每批生产的产品中均匀抽取每批产品的抽取数量、样本大小、 抽样方法和转移规则 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4.4 例行试验4.4.1 属于例行试验的项目有爬电距离(第 2.3.1 款) 、绝缘电阻(第 2.4 条) 、灯头温升(第 2.5 条) 、寿终扭力(第42.6 条) 、熔断保险丝(第 2.7 条) 、耐热性(第 2.10 条) 、防火和防燃(第 2.11 条) 4.4.2 例行试验的质量不合格水平(RQL)应按表 4 规定4.4.3 例行试验的电光源产品,应从每一周期交收试验合格的电光源产品中均匀抽取。
例行试验的 试验周期、样本大小 和抽样方法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表 4 序号 试验项目 条 款 试验类型 AQL,% (按 GB2828―81) RQL,%(按 GB2929―81) 安全要求 试验方法 1 标志 2.1 3.1 交收试验 2.5 ― 2 电气间隙 2.3.2 3.3 交收试验 1.5 ― 3 初始扭力 2.6 3.6 交收试验 0.65 ― 4 防灯内短路 2.8 3.8 交收试验 2.5 ― 5 防爆罩 2.9 3.8 交收试验 2.5 ― 6 爬电距离 2.3.1 3.3 例行试验 ― ― 7 绝缘电阻 2.4 3.4 例行试验 ― 20 8 灯头温升 2.5 3.5 例行试验 ― 20 9 寿终扭力 2.6 3.6 例行试验 ― 25 10 熔断保险丝 2.7 3.7 例行试验 ― 20 11 耐热性 2.10 3.9 例行试验 ― 20 12 防火和防燃 2.11 3.10 例行试验 ― 20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伯常、缪正荣、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