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 某市通过招商引入一五星级酒店,酒店投资方在该市看 中一临江地块作为该五星级酒店的建设地址该地块在该市 当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并且该市正在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在新修改的总体规划中该地块性质 调整为商业用地新编城市总体规划已上报未获批该市城 乡规划局依据新编城市总体规划对该地块办理了规划条件, 在酒店投资方取得了土地权属后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审批了酒店的规划方案并依据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酒店投资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五 星级酒店 试分析: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法正确吗?如不正确, 应当怎么操作 分析: 一、主要错误 1、擅自修改规划; 2、未按照依法审批的控规出具规划条件; 3、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违法实施工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
规定,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而不是城市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没有依法审 批通过的新编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 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 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 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 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规定,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不能占用的该市新编的城 市总体规划并未获批,不是法定规划按该市的法定规划, 该地块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能占用作为酒店建设用 地 二、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适的做法 首先,向该市人民政府报告:酒店投资方拟选址建设五 星级酒店地块不符合规划要求,在目前是不能作为酒店建设 用地的,建议另行选址同时与酒店投资方沟通,由酒店投 资方另行依法重新选址 其次,积极加快新编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工作城市总 体规划获批后,迅速对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并 报市政府审批,再依据控规提出该地块的规划条件在投资 方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凭土地权属证书和法定文件依法实施工程许可。
案例分析二: 某市编制了城市战略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总规依法获 批城市战略发展规划确定城市边界 300 平方公里,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120 平方公里该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依据城市战略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了 170 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依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行政审批 试分析: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规并依控规实施 规划许可及该市政府审批控规的做法正确吗? 主要错误: 一、下位规划违背上位规划; 二、违法扩大城市建设用地; 三、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外实施行政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款(本 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 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战略发展规划非法定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不能依据非 法定规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城市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 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组织编 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该市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120 平方公里,编制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 170 平方公里,超出了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性详细规划经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报该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并未上报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 出规划许可该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120 平 方公里,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70 平方公里,其中有 50 平方公里是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是不能实 施规划许可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报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该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未依法生效,是 不能作为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 该市政府不能依据城市战略发展规划来审批控制性详 细规划该市政府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未能发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已超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其进行的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三: 某市某工业园原在“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用地范围以外。
该工 业园管委会组织编制了工业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该市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该工业园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该工业园管 委会根据工业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引进一高科技 企业入园(未获得法定审批要件) ,该企业建设的厂房位于 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上 工业园管委会对企业核发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试分析:工业园管委会的做法正确吗?依照城乡规划法工业 园管委会应如何进行职能和管理的调整 一、主要错误: 1、未按法定要求组织编制和审批园区规划; 2、违法审批; 3、擅自修改规划,违法占用绿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的规定工业园管委会不是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法 定主体,并且编制的两个规划并未得到审批,也未报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规划没 有法定效力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工业园范围内并未依法编制控 制性详细规划,在该区域范围内是不能进行规划行政许可 的工业园管委会依据两个没有法定效力的规划进行规划许 可,并压占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占用绿地的的行政许可是 违法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 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工业园 管委会不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主体,属越权许 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依法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审查该高科技企业是否取得土地及相关 部门的批复 二、依照城乡规划法工业园管委会应如何进行规划管理 的调整 在“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工业园管委会应与该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联系,由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 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工业园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 府审批(2016 年 5 月 1 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人大和上级城 乡划主管部门备案 向该市政府报告,由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工业园派 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 根据法定控规进行招商引资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规划条件、 依法公开出让土地, 入园企业依法竞得土地后,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例分析四 某市国土局向城乡规划局去函,要求城乡规划局出具一地块 的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国土局出 具了该地块的“规划条件” 由于种种原因, 国土局在进行土 地招拍挂的过程中改变了“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范围并且土 地拍卖成交 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向规划局申请调整“规划条 件” 并按国土局成交的土地范围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许可 证” 试分析:该市国土局进行土地招拍挂的做法正确吗?规划局 应如何进行处理? 一、主要错误: 擅自修改规划条件其行为违法,土地出让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 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 件。
和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规划条件必须 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市国土局改变了 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与规划条件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 条适用的情形,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二、规划局处理该类问题的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 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 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 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的规定,城乡规划局应告知建设 单位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了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 效,已出让的国有土地的规划条件不能擅自更改。
同时将此 案上报该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 该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市国 土局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分析五: 某市国土局向城乡规划局去函,要求城乡规划局出具一地块 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局在办理该地块规划条件的过程中发 现该地块已经办理出让合同和国土证,此次办理规划条件是 为国土局已出让的土地补办规划条件 试分析:该市城乡规划局能不能办理该规划条件,城乡规划 局应如何处理 一、主要错误: 国土局违法出让土地,没有规划条件的出让及土地出让 合同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的规定,该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土地的规划条件应在土地未 出让前,该案例中,土地已经出让,并且已办理国土证,再 提出规划条件, 有向特定对像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 按照 “城 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的规 定,如提出规划条件相关人员还将受到纪律处分 二、城乡规划局处理该类的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该宗土地未有规划条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已取得国土证,属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案例,城 乡规划局应及时上报该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国土和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由该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对该市国土局责令改正按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