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相关法规要求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相关法规u 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发布)u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年7月15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u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年2月18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与要求(一)持续督导期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二)持续督导的主要工作内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主动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以下事项:(一)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的变更、产品结构变化、重大客户和重要资产的情况等;(二)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本结构的变动、控股股东的变更、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变动等;(三)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包括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管理结构的变化等;(四)市场营销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销售和采购渠道、销售模式的变化、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等;(五)核心技术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新产品开发和研制等;(六)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人应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保荐人应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如果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澄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十五条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代表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者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本所备案现场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 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本所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该建立健全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业务工作底稿制度保荐机构应针对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保荐工作底稿的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第五十四条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上市公司持续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荐机构应在每次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深交所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向深交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和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保荐机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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