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三)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50%计发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从2006年7月1日2起增加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1.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350元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180元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160元退职生活费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相关政策(一)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自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20元,县处级520元,乡科级级以下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老工人320元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过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没有明确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1993年的工改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自2006年度起列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五、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研究拟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省属驻济南市以外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经省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卫生事业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