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应付款旧准则制度 篇一:新准则下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的区别 新准则下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的区别 20XX-10-13 15:38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711“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明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 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由上述规定和解释可以看出,“专项应付款”属于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政府补助” 属于国家对企业资产性和收益性的补贴 前者是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国家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国家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对国家拨付给企业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 ①政府给予企业的无偿资助即政府补助; ②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③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如果企业取得的资金属于第①项,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科目; 如属于第②项,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通过“银 行存款”上交; 如属于第③项,则必须按照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我公司收到财政拨款科技三项经费申请是有明确项目的,有具体用途,应归属于专项应付款,但是又是无偿的财政拨款,又该作为递延收益,我们该作何处理呢? 答: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工字[1996]4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第四条规定:“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指出,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XX))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贵公司收到财政拨款的科技三项费用应视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上述规定核算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最终是要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均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篇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专项应付款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711“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二条规定明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由上述规定和解释可以看出,“专项应付款”属于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政府补助”属于国家对企业资产性和收益性的补贴 前者是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国家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国家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对国家拨付给企业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 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①政府给予企业的无偿资助即政府补助; ②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③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如果企业取得的资金属于第①项,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
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属于第②项,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通过“银行存款”上交; 如属于第③项,则必须按照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新准则下科目设置及与旧准则的比较 新准则下科目设置及与旧准则的比较 新会计准则中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新旧准则的衔接,20XX年11月份,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具体规定了新旧准则的转换要求由于各单位设置的新科目可能存在差异,以下科目仅供参考(各单位需要根据本单位情况进行修改): (按照制造业的业务范围列举,含利润表项目) 1.旧准则没有、新准则增设的会计科目 2.旧准则有、新准则取消的会计科目 3.一般企业新旧科目转换表 (三)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各项目转换说明 1.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10个) 新准则设置了相同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 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