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全名是资本充足协议(Capital Accord),是1974年由 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第一次巴塞尔协议: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 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2.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3.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5. 出台: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第二次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Ⅱ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也就是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增强银行的透明度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 年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目前成为巴塞尔协议Ⅱ)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因此本报告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三: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文本同时涵盖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要素该框架同时提高了资本质量和数量,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引入杠杆比例做为风险资本要求的后盾以及促使银行积累资本以吸收危机损失的措施,建立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标准 巴塞尔III显著强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明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要求为确保巴塞尔III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一致的和稳健的实施,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国别评估机制,重点评估。
各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规则的一致性,评估结论分为“符合”、“大体符合”、“大体不符合”和“不符合”四个档次2012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完成了对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瑞士和中国的评估2012年,第149次巴塞尔委员会会议正式讨论通过了对中国资本监管制度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总体评估结论为“符合”,资本监管框架的14个组成部分中,12项被评为“符合”,2项被评为“大体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对中国资本监管制度给予很高评价,反映我国审慎银行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下一阶段,银监会将继续稳步推动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和市场约束,积极促进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