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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 档 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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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 档 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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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试行)发文单位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发布日期:1991-3-25执行日期执行日期:1991-3-25生效日期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划定保护范围第三条 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第四条 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第五条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第三章 树立标志说明牌第六条 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七条 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 60×40 厘米,最大为 150×100 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第八条 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第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较大或文物分布点多线长的,可设置若干分标志第十二条 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第四章 建立记录档案第十三条 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第十四条 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主卷以记录保护管理工作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资料以上各卷记录档案应不断充实,力求做到系统、完整第十五条 主卷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2.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详细记述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纬度、地理位置、周围山脉、河流、植被、土壤、居民点等情况。

3.历史沿革4.保存现状5.历史、艺术、科学价值6.历次维修或发掘情况7.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8.保护标志、说明牌和界标的位置、数量和编号9.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文物数量较多的可做目录索引10.有关文献,数量较多的可做摘要或目录索引11.有关文物、考古调查记录12.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和群众性保护组织的基本情况13.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设置的专人及保护机构情况第二部分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等图纸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的平、立、断面图;历次重要维修的实测、设计、竣工图遗址的发掘区遗迹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的平、剖面图;重要文物藏品的平、剖面图及其他必须绘制的图纸等对其余有关图纸可做目录索引照片包括全景或航测照片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外景、内景照片及重要部位照片,重要藏品照片,建筑物历次重要维修前后照片及保护标志、说明牌、界标的照片等对其余有关照片可做目录索引拓片包括石刻、碑碣等文物的主要铭刻内容第三部分电影片、录像、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等电影片规格为 35 毫米,录像带规格为 VHS,磁盘规格为 5.25 英寸[3第十六条 副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级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保护文件、布告、通知等。

二)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情况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群众性保护组织签署的保护合同四)文物档案建立情况,包括建档时间、参加人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七条 备考卷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出版物等二)与主、副卷各项内容有关的详细资料三)其他对了解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考价值的资料第十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并制定收集、整理、借阅、利用档案制度记录档案的主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一套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安全的场地和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第十九条 记录档案的装帧:上报国家文物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印制的卷皮、登记表和专用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确定其余档案资料的装帧规格第二十条 要及时把有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发现、新成果或原记录档案需要变更的内容补充到档案中,并按第十八条规定及时上报,以保证各记录档案完整与一致第五章 建立健全保护机构第二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管理机构,如文物保护管理所(处)等是国家对该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实施保护管理的事业机构负责该项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征集、保护管理、维护修缮、藏品保管、宣传陈列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保护组织对于设有博物馆、纪念馆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下达有关的保护管理任务第二十三条 对于尚不具备条件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文物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委托专人管理或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保护组织、聘请义务保护员上述各种保护管理形式都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合同第二十四条 非文物部门的单位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指定法人代表为文物保护负责人,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合同其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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