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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在市区的危险货物运输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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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在市区的危险货物运输备案登记办理指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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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运地在市区的危险货物运输备案登记办理指南(适用于起运地在市区的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名称:起运地在市区的危险货物运输备案登记事项编号:F1645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申请办理起运地在市区的危险货物运输备案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理地点:宁波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13、14、15 号窗口(江东区通途路 836 号)受理时间:工作日 8:45~17 :00 咨询:0574-87836211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处室: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科、审批科是否收费:不收费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 A) 1.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2005 年第 46 号)第二十一条;2.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 (浙交[2006]16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获取起运地在市区的危险货物运输备案登记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无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应1. 申请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营运车辆已配发《道路运输证》 。

获取起运地在市区的危险货物运输备案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13、14、15 号窗口:- 2 -1. 《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登记表》 (详见附录 B) ;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复印件;3. 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4. 与承运危险货物类别对应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5. 委托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证明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 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回应时间:即办 审查审批部门应:1.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开具《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核查函》 ,向车籍地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回应时间:自受理起 5 个工作日内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1.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核查情况回复单》 ,情况属实的,由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并核发《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 ;2. 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请资料,并说明理由回应时间:即办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1. 所提交的资料证明除证书外都应使用 A4 纸,并按序号汇编成册;2. 《外省( 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按趟计算,单次有效已 办理驻点经营手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同一起讫 点连续承运同一种危险货物 时,可根据危 险货物运输的需要适当延长《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的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1 0 天因运输生产需要,不在同一起讫点、不是承运同一种危险货物、或有效时间需超过 10 天的,应向驻点地市级运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 -附录 A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设定审批的依据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2005 年第 46 号)第 二 十 一 条   非 本 省 注 册 的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者 , 需 在 本 省 境 内 承 运 危 险 货 物 的 , 应 当 在 承运 前 五 日 内 凭 车 籍 地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有 效 证 件 及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到 本 省 起 运 地 市 、 县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手 续 。

获取起运地在市区的危险货物运输备案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1:《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浙交[2006]16 号)第十条 承运危险货物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二)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上岗资格证;(三)与承运危险货物类别对应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四)委托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证明第十一条 承运危险货物备案,应当在承运前 5 日内向起运地县级以上(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填写《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登记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齐全、并按第十二条规定核查确认有效后,受理部门现场核发《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确认无效的,在备案登记表上注明原因后立即退回相关材料已办理驻点经营手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件有效期限内,可凭上一趟(次)的备案凭证换发新证第十二条 受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填写《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核查函》,经车籍地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确认有效后方可核发《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

《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是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渐江省境内起运危险货物的凭证,在浙江省境内须随车携带第十三条 《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按趟计算,单次有效已办理驻点经营手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同一起讫点连续承运同一种危险货物时,可根据危险货物运输的需要适当延长《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的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1 0 天因运输生产需要,不在同一起讫点、不是承运同一种危险货物、或有效时间需超过 10 天的,应向驻点地市级运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 -附录 B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 网站下载)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登记表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车辆牌照号码 核定吨位承运货物名称 实载货物 吨起讫地点 起运时间 年 月 日驾驶员姓名 上岗资格证号押运员姓名 上岗资格证号装卸管理员姓名 上岗资格证号单位联系 驾驶员号码车籍地审批单位 联系提供材料(已提交在□内打√)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3、与承运危险货物类别对应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4、委托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签名申请承运者承诺:我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名: 年 月 日各案审核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备 注- 5 -申请书法定格式填表示例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登记表单位名称 宁波大众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通途 路 888 号车辆牌照号码 浙 B.12*** 核定吨位 **承运货物名称 ** 实载货物 28 吨起讫地点 安徽 起运时间 2010 年 1 月 11 日驾驶员姓名 张三 上岗资格证号 *****押运员姓名 李四 上岗资格证号 *****装卸管理员姓名 王五 上岗资格证号 *****单位联系 ******** 驾驶员号码 13888888888车籍地审批单位 ******* 联系 *******提供材料(已提交在□内打√)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3、与承运危险货物类别对应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4、委托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签名申请承运者承诺:我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名: 马六2010 年 1 月 5 日各案审核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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