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恒发热电有限公司滨海县主城供热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码头工程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报告滨海县恒发热电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目录1、总论 11.1项目由来 11.2评价目的 21.3工作程序 22、总则 42.1编制依据 42.2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52.3评价标准 52.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72.5评价范围 92.6评价时段 92.7污染控制目标与环境保护目标 93、 工程分析 123.1运营期工程分析 123.2大气污染源强分析 124、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24.1基本污染物 224.2项目特征污染物 235、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245.1 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245.2 营运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265.3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 296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356.1 施工期废气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356.2营运期废气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366.3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用性和稳定性分析 396.4经济可行性分析 427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437.1 环境管理 437.2 污染物排放清单 437.3 与排污许可证衔接 447.4 监测计划 448、结论及建议 468.1结论 468.2建议 461、总论1.1项目由来滨海县恒发热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3月19日,位于滨海县新安大道北侧与北八滩渠西侧交汇处。
2022年8月29日,《滨海县恒发热电有限公司滨海县主城供热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审批文号为:苏环审〔2022〕54号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尚未开始运行滨海县恒发热电有限公司年煤炭需求量约15万吨,陆路运输成本较高,因此考虑水路运输现状北八滩渠航道两岸无在运营码头可满足本项目煤炭装卸需求,因此公司拟利用北八滩渠北岸现有规划岸线投资建设码头工程,主要为电厂后方原材料进港提供装卸服务,同时满足周边矿建材装卸需求,同步建设砂石料装卸泊位,服务滨海县社会生产建设拟建码头位于盐城市滨海县新安大道北侧、北八滩渠西侧交汇处,距离上游新安大道跨北八滩渠大桥约175m该项目前期已经取得了滨海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滨行审投资备〔2024〕300号)、滨海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滨海交航许字〔2024〕00001号)、滨海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关于滨海县主城供热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码头建设项目的意见》、滨海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滨海交港许字〔2024〕000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涉及粉尘排放的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需编制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因此本项目编制了《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分析,根据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的编制,提交建设单位,供环保部门审查批准1.2评价目的编制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目的是在大气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摸清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确定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通过对该项目的工程分析,核实项目排污环节、排污种类和数量;针对本工程的废气污染物的排放特点,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完成后各类污染物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程度及影响范围,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提出控制污染的措施和建议,为环境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3工作程序第一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研究有关文件,项目污染源调查,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评价因子筛选与评价标准确定,区域气象与地表特征调查,收集区域地形参数,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等第二阶段。
主要工作依据评价等级要求开展,包括与项目评价相关污染源调查与核实,选择适合的预测模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或补充监测,收集建立模型所需气象、地表参数等基础数据,确定预测内容与预测方案,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工作等第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明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等图1.3-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112、总则2.1编制依据2.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7月1日起实施)2.1.2地方级法律、法规及文件(1)《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2)《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4号);(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80号);(4)《江苏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交港〔2017〕11号);(5)《盐城市堆场扬尘防治指南(试行)》(盐大气办〔2021〕2号);(6)《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
2.1.3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3)《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8〕2号);(4)《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5)《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6)《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7)《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156-2015);(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HJ1107-2020)2.2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2.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在了解和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及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和列出建设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行为,以及可能受上述行为影响的环境要素及相关参数影响识别应明确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生产运行、服务期满后等不同阶段的各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影响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影响与生态影响,包括有利与不利影响、长期与短期影响、可逆与不可逆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累计与非累计影响等。
根据项目特点和主要环境问题识别结果,采用矩阵法对可能受项目影响 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结果见表 2.2-1表 2.2-1 大气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一览表影响受体影响因素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陆域生物水生生物滩涂生物渔业资源主要生态保护区域施工期施工扬尘-、S、D、1000000000运行期废气排放-、L、D、1000000000服务期满后无废气排放0000000000注:“+” 、“-”分别表示有利、不利影响;“L” 、“S”分别表示长期、短期影响;“0”至“3”数值分别表示无 影响、轻微影响、中等影响、重大影响;用‘D ’、‘I’分别表示直接、间接影响等由上表可以看出:工程运行期排放的废气将对环境产生长期不利影响通过上述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根据工程运行期产生的不利长期环境影响,评价 将进行详细预测分析,提出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使工 程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2.2评价因子筛选根据大气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确定建设项目大气评价因子见表2.2.2-1表2.2.2-1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一览表要素现状评价因子影响评价因子总量控制因子大气SO2、NO2、PM10、PM2.5、CO、O3、TSPTSP、PM10颗粒物2.3评价标准2.3.1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区,区域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CO、O3、TSP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具体标准详见表2.3.1-1。
表2.3.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序号污染物取值时间浓度限值标准来源1SO2年平均6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24小时平均150μg/m31小时平均500μg/m32NO2年平均40μg/m324小时均80μg/m31小时平均200μg/m33PM10年平均70μg/m324小时平均150μg/m34CO24小时平均4mg/m31小时平均10mg/m35PM2.5年平均35μg/m3日平均75μg/m36O38小时平均160μg/m31小时平均200μg/m37NOx年平均50μg/m324小时平均100μg/m31小时平均250μg/m38TSP年平均200μg/m324小时平均300μg/m39氨1小时平均20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附录D10硫化氢1小时平均10μg/m32.3.2 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2.3.2-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执行标准TSP0.5《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PM100.08项目码头卸料作业、运输、堆场储存等产生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船舶使用的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GB252-2015),硫含量小于10mg/kg;运输车辆尾气排放需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表2排放限值,详见表2.3.2-2~表2.3.2-4。
表2.3.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产污环节污染物监控浓度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