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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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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草拟稿)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的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 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学校中从事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也纳入实施范围 (二)实施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事、县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教委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保持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分别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委确定岗位津贴标准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具体标准附后)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为:一类学校每人每月42元;二类学校每人每月67元;三类学校每人每月83元;四类学校每人每月100元,执行范围为所有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正式在职人员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县教委在县人事、县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调协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县教委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小学班主任津贴总量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43%所在学校班主任人数的办法提取,初中班主任津贴总量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45%所在学校班主任人数的办法提取各学校对班主任绩效考核结果分一至四等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分别为1.2分、1.1分、1分、0分班主任津贴按考核结果的分值计发(具体公式为:班主任津贴=所在学校班主任津贴总量所在学校班主任考核等次总分值班主任考核等次分值)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教委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并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我县统一的规定执行。

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委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提取,并统一考核统筹发放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分别为1.6分、1.2分、0.6分、0分,按考核结果的分值计发(具体公式为: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县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县校长考核等次总分值校长考核等次分值)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不再参加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 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绩效工资政策实施范围完全中学校长暂不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政策实施范围 四、相关政策 (一)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县教委及学校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确定(具体标准附后)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同步统筹考虑,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政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挪用收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进入财政统发,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县教委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给学校,学校再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人事局、财政局、教委具体组织实施 七、工作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经过反复研究作出的保障义务教育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重大决策,直接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一)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我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县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县纪检、组织、宣传、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等有关工作 (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级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 附件:1.忠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2007年标准) 2.忠县义务教育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2007年标准) 3.忠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2008年标准) 4.忠县义务教育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2008年标准)以上附件详见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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