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一、 使用范围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二、 法定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三)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批准后的矿产储量勘查报告应当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登记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四)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十条:“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五)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六)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第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七)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若干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源规〔2020〕9号)第六条:“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含增加矿体或矿层),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八)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1〕4号)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的评审备案工作”。
三、 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具备申报条件:1. 探矿权转采矿权;2. 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3. 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4.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及锂矿、石墨矿;向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上述1、2、3项的,须为省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四、 申请材料(一) 勘查及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申请材料清单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原件);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原件);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正文章节、附图、附表、附件齐全,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 报告正文、附图、附表(原件);(2) 报告附件包括:①. 有效的矿业权证(复印件);②. 需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的,应提交有相应资质或能力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附件含工业指标建议书)(原件);③. 申请范围内有已备案(或审批、上表)资源储量的,需提交最近一次评审备案的报告及附图,最近一次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报告及附图和最近一次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附图(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④. 如已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需提供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储量报告(最近报告)、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凭证及其备案证明复印件(审批、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⑤. 测量报告(原件)及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⑥. 佐证报告矿床评价的其他必要附件(先期开采地段的说明、(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报告等);(二)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评审备案申请材料清单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原件);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原件);3.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正文章节、附图、附表、附件齐全,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 报告正文、附图、附表(原件);(2) 报告附件包括:①. 关于建设项目影响区平面范围内存在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②. 由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压覆影响区论证报告及建设单位对压覆影响区的确认函(原件);③. 被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备案(或审批、上表)情况的报告及附图(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④. 佐证报告压覆评估的其他必要附件(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等);五、 办理程序(一) 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提交或向政务中心邮寄纸质评审备案材料,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评审备案材料。
如评审备案资料涉密,请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提交纸质资料二) 储量评审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形成评审意见书三) 备案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复函六、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20个工作日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20个工作日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七、 收费标准不收费八、 评审备案结果关于《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九、 数量限制无十、 办理方式互联网办理、窗口办理十一、 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二)现场办理地点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1号窗口(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三)网上办事大厅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联系方式业务咨询:(028)86939113、68462710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12345十二、 注意事项(一)对于下列情形,省储量评审中心需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现场核查1. 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2. 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或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3. 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4. 省厅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二)评审专家会议审查须申请方负责人或代表、报告主编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