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中的康德哲学中的““人性公式人性公式””与尊严与尊严王福玲{摘要} 历史上,很多学者将康德的“人性公式”直接奉为尊严原理,主张“人性公式” 的内容集中反映了尊重人之尊严的要求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康德自己也说,人性本 身就是一种尊严由此,拥有人性就是享有尊严的前提和根据事实上,人性的本质就是 自由作为道德法则的“人性公式” ,其实质就是要求尊重人的理性能力,尊重人的自由, 而这正构成了尊重人之尊严的核心要素 {关键词} 康德 人性公式 尊严 理性能力 自由在康德哲学中, “人性公式”作为道德法则的质料公式,历来备受学者们的重视有 人甚至将其直接视为尊严原理,主张尊重人的尊严就在于将人视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与此同时,有些学者则认为康德的“人性公式”过于狭隘因此也导致了其尊严思想的局限 由此可见,对“人性公式”的把握是理解康德尊严思想的关键本文试图在分析“人性公 式”内涵的基础上揭示尊严与“人性公式”的内在联系,为回答如何尊重人的问题提供一 些启示同时,本文还将对学者们就“人性公式”所进行的批判做出相应的回应,以期抛 砖引玉 一、人性公式:尊严原理 “人性公式”之所以能被称为尊严原理,意味着“人性公式”所内含的义务正是尊重 人之尊严的要求和体现。
也就是说,尊重人的尊严就要求将自己和他人的人性视为目的而 不仅仅是手段这里有两个核心问题:首先, “人性公式”中的“人性”是什么?其次,如 何才算得上将人性视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该部分将通过对“人性公式”的解读来说明: 人性的本质就是自由能力,人格性或道德性是人性最完善的表达;将人性视为目的而不仅 仅是手段就是尊重人之尊严的要求,其实质就是要尊重人性,尊重自由 (一) “人性公式”中的人性 康德将“人性公式”表述为:“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 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 ” [1](47)有些学者将康德的这一思想概括为尊重人,这一概括虽然没有违背康德的本意, 却也没有将其核心思想揭示出来准确地说,我们可以将其简化为“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 性” 在康德哲学中,人性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那么,这里所说的人性具体指什么,它 与人格性、自律、自由以及一般意义上的人的关系如何?下面,我们就来进一步分析Allen W. Wood 在解读人性公式时认为, “人性公式”中所提到的“人格中的人性”就 是指康德在《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 (以下简称《宗教》 )中提到的人性的禀赋。
同时, 他还强调,作为人性公式之根据的目的自身也只能是这种广义上的人性,而非人格性[2](119-121)简言之,在 Wood 看来, “人性公式”中的人性只能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不能从狭义 的人格性来理解在此,我们将批判性地借鉴 Wood 的观点我们认为,人格性是人性的最 终完善,是人性的理念;一般意义上的人性概念就已经暗含了人格性的禀赋因此, “人性 公式”中的人性是以人格性为核心的广义上的人性,其实质就是人的自由能力,而非《宗 教》中所指的第二层次上的人性1基金项目基金项目:教育部马工程重点教材《西方伦理思想史》阶段性研究成果(09JZDMG029)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王福玲,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哲学博士(北京 100872) 1 Wood 并未注意到《宗教》中这种较低层次的人性和人性公式中广义上的人性的细微区别,而是直接将二者等同对待参见 Kant.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Trans. by Allen W. Wood,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47首先,我们来看《宗教》中的人性和人格性的区分。
康德在《宗教》中提到人的本性 中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a、动物性的禀赋,包括三个方面的本能——保存自己本身、借助 本性繁衍自己的族类和与他人共同生活,即社会本能这一禀赋可以归在自爱的总名目下 b、人性的禀赋,包括理性的所有能力:设定目的的理性能力;比较、权衡的能力;将各种 目的组织成一个整体的能力;运用手段达到目的的能力等如,为了实现幸福,我们设定 了各种各样的目的,同时我们也从长远和全局的角度出发,为了实现整体的幸福而将这些 目的按照次序来排列,让低级目的服从高级目的c、人格性的禀赋:为自身设定道德目的 的能力,其实质也就是自律的能力康德在《宗教》中提到的这三种禀赋是有层次性的, 人格性禀赋是最高层次的,人性禀赋是较低层次的,动物性禀赋则是最低层次的这里提 到的第二个层次上的人性并不包含人格性康德在注释中也说道:“不能把人格性的禀赋 看做是已包含在前一种禀赋的概念之中,而是必须把它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禀赋因为从一 个存在者具有理性这一点,根本不能推论说,理性包含着这样一种能力 ”[3](74)概言之, 在《宗教》中,人性和人格性分属两个层次,人性不包含人格性的成分,前者是指一般的 设定目的的能力,后者是指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
在此,我们主张,这里的人性并非“人 性公式”中的人性 其次,我们来看“人性公式”中的人性与人格性的关系康德说,理性的本性——设 定目的的能力使他凸显为目的自身[1](46-55)理性的本性作为设定目的的能力就是指人性, 它包括:(1)按照原则或准则去行动的能力或倾向,也就是意志的能力 (2)在与道德法 则不冲突的前提下按照明智的原则,也就是假言命令去行动的能力或倾向, (3)设定任何 目的,包括道德目的的能力,即一般实践理性的能力和纯粹实践理性的能力就后者而言, 人性也就是自立法的能力或倾向 (4)不是出于恐惧或爱好,而是仅仅出于对法则的敬重 而服从定言命令的能力或倾向,也就是自守法的能力或倾向 (5)既然理性的本性包括理 论的和实践的理性,因此,人性也就包含理解世界和抽象思维的能力简言之,理性的本 性、人性是一种广义上的设定目的的能力或倾向 人性所具有的设定目的的能力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显著标志,而人格性作为设定道德目 的的能力则是人性尊严的崇高所在康德说:“虽然就他服从道德法则而言实在谈不上崇 高,然而就他同时是上面这个法则的立法者,并仅仅因此才服从法则而言,的确是崇高的 ······人性的尊严就在于这种普遍立法的能力,虽然以自己同时服从这一立法为条 件。
”[1](57-58)实质上,人性和人格性作为设定目的的能力都是理性能力的表现,前者作为 一般设定目的的能力就是指一般实践理性的能力,后者作为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就是指纯 粹实践理性的能力既然一般设定目的的能力已经暗含了设定道德目的的可能,换句话说, 一般的自由选择能力已经暗含了选择道德目的的可能,那么人性也就暗含了人格性的可能1人格性是人性的核心人性使人区别于其他动物,而人性中的人格性则凸显了人的尊严和 崇高倘若我们从人性中抽掉其人格性的部分,则人充其量只不过是比其他动物更懂得如 何计算利益、满足欲望等略高一级的动物,在此,我们看不出人的任何崇高和神圣因此, “人性公式”中的人性必然以人格性为核心人格性是人性的内核,人性之所以为人性就 在于其核心“人格性” ,如果人格性丧失,那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人性2综上所述,将“人性公式”视为尊严原理,将人性视为尊严的根据是正确的需要强1 在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性公式中的人性与《宗教》中所提到的人性具有不同的内涵,因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2人格性作为一种禀赋,它“潜在”还是“不在” ,位于现象界的我们是无法准确看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出于道德实践的需要,我们必须将其视为“潜在” 。
也就是说,即便人格性事实上已经“不在” ,但我们还 是要将其视为“潜在” ,或者说,人格性的“在”是一个理性的事实正因此,我们需要绝对平等地尊重 他人,即便是对于罪犯也如此因此,人格性是不可能丧失的确切地说,出于实践的需要,我们不会接 受人格性真正丧失、 “不在”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人将不人,成为物调的是,这里的人性是以人格性为核心的人性人性是不可丧失的,它被赋予了每个理性 存在者,最愚蠢和最邪恶的人也不例外尽管康德有时候也会说,有些行动相当于毁灭或 放弃了自己的人性[4](549),但他还是反复强调我们有责任在实践上承认包括罪犯和恶棍等 在内的任何人的人性的尊严 (二) “人性公式”的具体要求如前所述, “人性公式”的内容已经直接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尊重人的尊严——在任何时 候都将自己和他人的人性视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尽管如此,这一命令还是显得非常抽 象,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具体如何行动才算得上是对人之尊严的尊重因此,我们需要进一 步分析这一命令的内涵对此,我们将从两个问题出发进行讨论首先:为什么要将人性 视为目的?其次,如何才能做到将人视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或者说,将人性视为目的 意味着什么? 1.为什么要将人性视为目的?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要探讨人性与目的的关系。
首先,我们从目的的必要性出发来分析 康德说, “人及其(也许还包括所有尘世存在者的)实践理性能力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之一, 就是无论采取什么行动,都要探寻行动所产生的结果,以便在这一结果中发现某种对自己 来说可以当做目的、并且也能证明意图的纯粹性的东西在实施中,目的是最后的东西, 但在观念和意图中,它却是最先的东西 ”[3](60)人类的所有行动都必然有一个目的,这是 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的局限性神圣的存在者出于本性就必然会按照纯粹实践理性的 规定行动,对于他们来说,履行义务就够了,不需要关注任何目的而人则总是难免在行 动时要探寻该行动的目的,关注其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由此,目的就成了先于行动 的东西 目的在规定行动时起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行动欲追求的积极目的,另一方面它 起着消极的限制性作用,即行动不能与之相悖在康德看来,人性作为目的所起的正是这 种消极的限制性作用[1]经 验目的相反的道德目的,且这个目的必须不依赖于任何偏好,先天地被给予在康德看来, 这个目的就是人性,它是人应该具有的客观必然的目的从人作为本体存在者的角度来看, 既然内在于心中的纯粹实践理性是一种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那么它就必定会设定这样一 个客观必然的目的;然而,从人作为现象存在者的角度来看,人的有限性决定了他不可能 在任何时候都认识到这一点。
或者说,即便认识到也难免会受限于感性偏好的影响而未能 在行动中切实地将其实践出来所以,将人性视为目的对于人来说就表现为义务或应该 这就是人为什么要尊重人性,为什么要将人性视为目的的理由简言之,拥有这样的目的 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要求其次,我们从目的与价值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康德将目的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的 要促成的目的,一种是自在的、自足的目的,即目的自身前者是主观的目的,是理性存 在者根据感性偏好随意设定的,其价值也随着理性主体欲求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只具有 相对的价值;后者则是无条件的、具有绝对价值的客观目的,它构成了道德法则的根据[1](45) “人性公式”中的目的就是指目的自身在康德看来,能够充当目的自身的无外乎就是人 性,因为,人性、理性的本性——设定目的的能力已经将自身凸显为目的自身人性所具 有的绝对价值是其他一切主观目的之价值的源泉我们将某物设定为目的就意味着将其视 为善的、有价值的也就是说,目的善是由人来规定的[5](124),人或人性是价值的赋予者, 具有绝对价值尊重人性也就意味着要将人性视为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视为目的自身2.“将人性视为目的”的内涵 人性公式包含消极的和积极的两个层次:首先,不要把人性仅仅作为手段,这是“人 性公式”的消极要求;其次,任何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