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残疾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和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1999年6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第137号令公布《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1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一、征收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晋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企业二、征收标准根据《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企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按照企业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计算,本年度差额人数是指本年度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1.5%与本年度企业安排残疾人数的差额,其中本年度企业安排残疾人数以企业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全年平均数计,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计殘保金三、征收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按现行税收征收管辖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四、减免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并征得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意后,可适当减缴或缓缴五、处罚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根据《规定》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主管地税部门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