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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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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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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质量事故(问题)的分类、处理权限及程序,做好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定义第二条质量不合格: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第三条质量事故:根据1989年建设部颁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1990年建设部建建工字第55号文件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第四条质量事故的分类(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两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第五条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第六条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a. 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b. 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性质特别严重的第三章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主管部门的处理权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第八条组成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权限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

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第四章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第九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1)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2)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3)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单位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第十条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1) 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2) 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3) 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4) 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第十一条工作程序(1) 对于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B1表),并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A6表)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2) 对于需要加固补强或由于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质量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和与其有关联的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与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概况;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详细情况;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原因分析与判断;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供货和建设单位共同参加分析4) 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并保证建设单位的同意,批复给施工单位实施处理5) 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6)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质量问题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基本处理过程描述;调查与检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原因分析结果;处理的依据;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处理(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停止有质量缺陷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的)2) 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加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予以审核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5) 技术处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进行跟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6) 事故处理完毕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单位报验,项目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检查验收合格,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选自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质量事故处理结论;(7)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A1表),恢复正常施工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XX长春第三热电厂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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