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篇一: 一、地质灾害等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2、较大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3、重大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 4、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 1、接到汛期灾情、电传电报,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中心所领导汇报并根据中心所领导指示,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和建议 2、发现有严重险情时,请示中心所领导后,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尽快核实具体数据,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 三、灾情速报时限 1、一般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应在24小时内上报县局 2、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应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政府、县局 3、对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处理,应在灾情稳定后7天之内形成文字材料,并制作相应图表,上报县局。
四、灾情速报内容 (一)速报时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 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楚的紧急情况,可先报送初步情况,随着对情况的全面了解和事件的处理,再不断地补充报告,绝不能压而不报;对一次报不详尽的,可分几次续报;对发生的紧急信息报送把握不准的,可边处理边沟通,把好报送关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发生具体位置; 2、发生时间、伤亡人数; 3、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类型; 5、地质灾害规模; 6、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7、发展趋势; 8、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9、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五、建立地质灾害专项记录对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会议、事件、收发文件要逐项记录,建立档案 六、责任追究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错报紧急信息情况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二: 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 (一 )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
具体标准如下 : 1. 特大型 :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 大型 : 因灾死亡和失踪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3. 中型 :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 4. 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 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速报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速报程序 1.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2.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 12 小时内速报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 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 (5)发展趋势; (6) 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特大型 , 地质灾害隐患速报 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篇三:的基本要求 的基本要求 ( 20XX年10月17日) 国土资源部1998年发出的《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完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发生地质灾害后,县(市)主管部门要把准确情况迅速上报。
其要求如下: 一、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地(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市)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于48小时内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区、市)主管部门,由地(市)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区、市)主管部门 三、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区、市)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区、市)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区、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区、市)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五、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六、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镇、乡、村等。
(二)发生时间、伤亡人数 (三)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类型 (五)地质灾害规模 (六)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七)发展趋势 (八)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九)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