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卖申请书篇一:法院拍卖申请书 法院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再次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贵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和申请人的损失,划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二O××年十一月十五日审理完结,并作出了(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贵院曾于20××年7月27日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一次公开拍卖,未果为此,申请人要求再次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财产、请求数额与上次申请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23条、232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被执行的房产现次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归申请人所有,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年九月十八日 附:民事判决书1份、拍卖通知书1份篇二:申请法院评估、拍卖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申请事项 依法评估、拍卖被申请人所有的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纠纷一案,贵院依法作出xxx民事调解书,约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设定抵押的xxx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调解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迟迟不履行确定的还款义务,后经过双方协商已将被申请人所有xxx物进行拍卖变卖,充抵债务xxx元,未清偿债务还余xxx万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特依法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xxx予以评估、拍卖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三:拍卖申请书 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谭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中路296号元盛大厦16楼A座 被申请人: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 地址:衡山县城关镇建设街18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办公楼下第一层的两间门面(估计45平米每间)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25万及利息31.7万元 2、 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向中国银行衡山支行(以下简称衡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十五万元,期限三个月,该笔贷款由衡山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
一九九O年服装厂又以衡山县轻工业局进行担保,向衡山支行贷款十万元,限期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衡山县服装厂和轻工业局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由此酿成纠纷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装厂应偿还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万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年付清,衡山县轻工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已于20XX年4月14日通过合法转让取得该笔债权,经调查得知现衡山县轻工业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第一层门面两间 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波 20XX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