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基地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一、小区概况:高碑店基地小区位于高碑店市迎宾路 60 号,隶属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由高碑店基地管理处管理,占地 97860 平方米,住宅楼 22 栋, 业主一千余户生活区内水、电、暖设施齐全,并配有医疗、 娱乐 、健身等公益设施高碑店基地管理处负责本小区公共设施建设与维修,基地物业公司负责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接受和处理小区内的日常事务工作,为广大业主服务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由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的,对小区物业重大事项进行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代表并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小区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业主委 员会章程、业主公约是根据国家相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的,是 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小区居民行为的基本准则。
现根据国务院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公约进行修订,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三、 业主的权利及义务业主是指房产所有权人一一一 业主权利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以及本物业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权利;3、在不影响房屋本身建筑结构及建筑整体外观的情况下,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管道、电线及其他部位进行合法修缮,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机构施工的除外;5、有权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并拥有对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有权就物业服务方面的有关事项向物业服务单位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物业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6、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二)业主义务1、在使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 应遵守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自觉遵守业主规约;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 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漏水、漏电、漏气),确保家庭生命 财产 安全及他人生命生命财产安全;4、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自觉承担业主应承担的费用;5、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在房屋出租七日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应 告知并要求承租人自觉遵守本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6、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装修的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做出书面承诺,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业主负责装修垃圾的清运物业服务单位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实行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现象(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7、业主承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业 主如请物业服务单位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邻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8、在本物业范围内,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随意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道路、停车场地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擅自在公共场所(地)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 物质等;(7)践踏、占用绿化带,损坏公共设施;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8)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随意停放车辆、制造超过规定标准噪音的行为;(9)饲养禽畜、随意放养宠物等;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物业服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一) 物业服务单位的权利1、在维护业主整体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对小区进行有效的管理、美化和维护2、根据小区日常管理的需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管理工作程序3、制定及修改各项必要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4、制止对公共设施进行破坏的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索赔二)物业服务单位的责任1、对小区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状态2、负责小区水、电、暖的供应与管线维护3、负责小区治安保卫工作4、负责小区环境卫生和垃圾清理5、负责小区绿化和花草树木的种植、修理和养护6、对小区内各种车辆的行驶、停放进行管理7、处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投诉及各项维修8、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在第二年一季度以前向业主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五、违约责任(一)违反本规约业主义务条款中 1、3、5、6、7、8 项规定的,物业服务单位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和标准,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议定。
二)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水、电、暖等代收代付费用的, 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 业服务单位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措施并在小区范围内予以公告催缴六、其他事项本规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