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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工作细则(DOC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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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3 术语 3.1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5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6 律师见证的法律特征 6.1 见证的主体是律师 律师见证,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明方式的独到之处,即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证明,这与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的民间私证,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公证,都有根本的区别 6.2 见证是一种对法律及事实的确认 当事人请求见证,往往是出于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了解得不够详细、不够具体或不太放心,因此聘请律师见证,是想寻求多一层保护 律师见证,主要是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6.3 见证的时间与空间有着严格的限制 所谓见证时间,是指对见证行为发生之时进行见证;所谓空间,是指律师亲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律师见证的时间与空间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6.4 律师具有独立的地位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虽然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但委托的是见证,而不是代理。

在见证过程中,律师是以见证人的身份从事见证活动,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外的具有独立地位的见证人,具有证明和监督的双重性质 7 律师见证的效力和范围 7.1 律师见证的效力 7.1.1 约束效力 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7.1.2 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7.2 律师见证的范围 7.2.1 律师见证的主要是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等 例如,遗嘱、声明、买卖、赠与等。

但是,对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和经历等同样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则不属于律师见证的范围 这些事件的发生,一般是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确认,而律师在这些法律事件发生时,一般也难亲身所见,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而不属于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7.2.2 律师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外的法律行为 为调整和规范民事活动的需要,不少行政法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国务院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我国公证也由自愿公证原则,改为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这些强制性规定,使公证成为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为主体必须履行 在这个范围之内,律师见让是无效力的,即使当事人请求律师见证,律师也应告知当事人履行公证程序 7.2.3 见证的重点应当是经政府批准生效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经政府批准生效的合同,往往是与我国政治、经济有着密切关系的涉外经济合同 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合同,产权转让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补充修改条款,此类合同期限长、标的大、内容错综复杂,从谈判、起草、审查合同文本,到签字见证,都应有律师参加。

8 律师见证的程序 8.1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业务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首先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的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 律师在接待委托见证的当事人时应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审查见证是否属于见证范围 符合见证条件的,由本所与当事人签订业务委托书 (见ty/gl02.03《收案办法》)业务委托书的内容包括:(1)申请见证的事项;(2)合同双方的责任;(3)申请人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合同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见附件1)对不符合律师见证条件或不属于律师见证范围,以及见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则不予见证,本所应作出不予见证的书面说明送交委托人 8.2 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 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应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律师还应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8.3 见证见证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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