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车公告【篇一:汽车公告申报流程】 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 1.申报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 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在试验方案确定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中心会提出具体意见并从网上反馈给企业,建议企业进行修改企业也可通过申报系统与中机中心进行沟通有“修改”或“申诉”或“撤销申报”选择) 对于试验方案和vin审查中建议退回的产品,企业需重新申报 4.产品检测 中机中心确定试验方案后,将会把试验方案反馈给企业和相应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检测机构从指定网站下载企业相关产品的检验方案、备案参数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产品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向指定的网站传送产品的强检统计表和相关试验报告 公示 中机中心会在每个月的10日左右,把申报资料和产品检验报告上传齐全的产品列入当批审查,并将列入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公示 目前公示的产品品种为载货类汽车产品、专用车产品、轻便和三轮摩托车产品 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将公示情况及公众提出的意见反馈中机中心,并进行复查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6.产品技术性审查 中机中心审查通过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机中心技术部对申报产品进行产品技术性审查,必要时会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的结果会统一反馈给企业,企业可以从网上下载专家技术审查结果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中心,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 7.审核及发布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同意准入的产品,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形式公布审核不同意准入的产品,由中机中心通知企业 申报《公告》产品的各阶段所需时间 受 理:规定为5个工作日,实际一般为2个工作日; 方案确定:规定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反馈、沟通时间; 产品检验:由企业和检测机构自行掌握,无固定时间; 技术审查: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产品公示:规定为7个工作日;一般与技术审查同时进行; 公示产品复查:一般为3个工作日; (技术审查、产品公示、公示产品审查一般是交叉同时进行,时间会重叠。
产品现场核查:未具体规定时间,根据抽样数量及样车分布情况决定, 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 工信部审批:按照政府行政许可规定进行 附件: 产品准入管理工作流程图 公告费用构成: 通常所说的产品公告实际包含三项内容,即产品公告、环保公告及产品3c上文所述全部为产品公告部分,由中机负责办理另外的环保公告由环保部办理,产品3c强制认证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进行办理公告费用主要由这三大块组成: 做产品公告所需检测费 做环保公告所需检测费 做3c认证所需检测费 三个相关部门(工信部、环保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收管理费 企业本身为申报公告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篇二:工信部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申请流程】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 (7)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9)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 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 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 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 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2) 产品情况简介 (3) 《公告》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 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 (三) 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 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 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5) 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 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产品准入许可(包括变更扩展事项)申请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产品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随时接受申请人申报产品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通过网络邮件通知申请人;每一次受理期限为每月10日之前收到申请人上传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2、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上报材料的标准符合性进行审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3、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八、告知方式 工业和信息部每月发布《公告》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 【篇三: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