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E-4/TR-1.1.49a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检验记录 共 页 第 页检验项目检验项目: :汽车标记依据标准依据标准: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4.1、4.8 条1 1 检验对象检验对象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商 标VIN发动机号车辆类型车辆用途生产日期里程表读数 (km/h)燃料种类生产型式生产完整车辆 / 生产非完整车辆 / 在非完整车辆上生产完整车辆动力装置 型式内燃机/电动机/内燃机与电动机混合是否允许牵 引挂车是/否2 2 检验用仪器设备检验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准确度生产单位 单位截止有效日期123 3 检验结果检验结果3.1 整车标志整车标志 3.1.13.1.1 商标或厂标商标或厂标 序 号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检验结果1装置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有/无 ●内容:2位置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是/否为前部外表面 ●是/否可见QS-E-4/TR-1.1.49a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检验记录 共 页 第 页3.1.23.1.2 标牌标牌 序 号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检验结果车辆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
若采用标 签标示,其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防伪性能应符 合 GB/T 25978 标准的要求●是是/ /否否装置标牌 ●标牌型式:刚性/标签 ●标签性能是是/ /否否符合 GB/T 25978 标准的要求1装置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 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改装车是是/ /否否保留原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亦 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它位置位置:对于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 中间制造厂、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产 品标牌,标牌应固定在其制造或改装的部件上固定标牌的部件是是/ /否否为改 装厂制造或改装,部件的名 称: 其位置应是不易磨损、替换、遮蔽的部位是是/ /否否为不易磨损、替换、 遮蔽的部位2位置至少有一处标牌的固定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 说明是是/ /否否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标牌固定位置 应永久性地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 件或部件上固定部件是是/ /容容易否拆除或 更换3固定标牌应牢固地、永久地固定,不损坏则不能拆 除应保证标牌不能被完整地拆下移做他处使用在不损坏情况下是是/ /否否能拆 除及完整取下。
4型式单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有规定区;多阶段制造 完成的车辆标牌应有规定区和自由区多阶段制造车辆的标牌是是/ / 否否有规定区和自由区5总要求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 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内容是是/ /否否规范、清晰耐久 且易于识别 ●项目名称是是/ /否否有中文名 称1)品牌(商标或厂标)2)车辆型号3)制造年月4)生产厂名5)制造国6)车辆识别号7)发动机型号8)发动机最大净功率9)最大允许总质量10)乘坐人数(乘员数)11)整车整备质量12)最大允许牵引质量6内 容规 定 区13)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QS-E-4/TR-1.1.49a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检验记录 共 页 第 页续续 3.1.23.1.2 序 号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检验结果14)外阔尺寸15)电动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16)主驱动电机型号17)主驱动电机功率18)动力电池工作电压19)动力电池容量20)储氢容器形式21)储氢容器容积22)储氢容器工作压力23)发动机排量规 定 区24)牵引座最大设计净载荷6内 容自 由 区在非完整车辆的基础上制造完成的车辆应标 示“车辆是在??生产的??型号的非完整车辆 或完整车辆的基础上进行制造;在无车身的非完 整车辆的基础上制造完成的车辆对车身类型的描 述注:注:关于标牌内容,各类车辆应有 1)~5)项。
除此之外,载客汽车还应有 6)~10)项;载货汽车还应有 6)~9) 、11) 、12)项;专业作业车还应有 6)~9) 、13)项;挂车还应有 6) 、9) 、11)项;特型机动车还应有 6)~9) 、11) 、14)项;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应有 15)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应有 16)~19)项;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有 16)~22)项;乘用车还应有 23) 、12)(具备牵引功能时)项;半挂牵引车还应有 24)项3.1.33.1.3 车车辆辆识识别别代代号号 ( (V VI IN N) ) 序 号检验 项目检验要求检验结果1装置车辆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识别代号是/否唯一QS-E-4/TR-1.1.49a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检验记录 共 页 第 页2位置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车辆 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 件上也就是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 防止替换的车辆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 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 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 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 侧其他车辆构件上。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 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 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 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 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 损的部件上是是/ /否否打刻有 车辆识别代号 ●是是/ /否否在右侧(乘用车 打刻在发动机舱内或车门 立柱上的除外) ●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 号的,是是/否否型号在前,出 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 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续续 3.1.33.1.3序 号检验 项目检验要求检验结果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载货汽车(低速 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 车辆识别代号;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 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是是/ /否否 设置了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 代号 ●该标识从车外是是/ /否否能清晰 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 能被完整取下2位置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 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 少在 5 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 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 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 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 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是是/ /否否在后备箱(或行李区) 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 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 别代号,他们分别是 ●车辆识别代号是是/ /否否能清晰 确认3打刻 要求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 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 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 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 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 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 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 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是是/ 否否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 式处理 ●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 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是是/ 否否有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 覆盖物的表面是是/否否明确标示 “车辆识别代号”或“VIN” 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 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 (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 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 的表面。
QS-E-4/TR-1.1.49a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检验记录 共 页 第 页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上 (前)方易于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 的字高度应大于等于 7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 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 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 号字高应为 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是是/否否 易于拓印 ●高度: mm深度:: 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 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 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 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 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 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是是/否否 更改、变动 ●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 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 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是是/否否 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 识别代号内容是是/否否相同。
QS-E-4/TR-1.1.49a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检验记录 共 页 第 页3.1.43.1.4 发动机发动机/ /驱动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驱动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序 号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检验结果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 缸体上且能永久保持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 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 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气缸体上是是/ /否否打刻(或铸 出)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且 能永久保持 ●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 号和出厂编号是是/ /否否易见 ●如不易见,是是/ /否否在发动机 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 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1位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 汽车应在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 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 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 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 能被完整取下●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是/否打 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 ●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是是 /否否被覆盖。
●如被覆盖,是是/否否留出观察 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 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 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 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2防更改 措施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 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 ●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是是/否否打 刻起止标记 ●如没打刻,是是/否否为没有打 刻起止标记的空间3.2 图形和文字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检验结果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是是/ /否否有中文警告性文字,分别 是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专用设备设施应明示相应 的安全使用规定是是/ /否否有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 规定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 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其中栏 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途栏板高度,罐式 汽车和罐式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途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 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 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 80mm●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驾驶 室(区)两侧是是/ /否否喷涂总质 量 ●栏板货车和自卸车是是/ /否否在 驾驶室两侧喷途栏板高度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是是/ /否否 在罐体上喷途容积及允许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