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中华民国的法制

简****9
实名认证
店铺
PPT
108KB
约15页
文档ID:112813039
中华民国的法制_第1页
1/15

第十四章 民国的法制 第一节 立法思想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主要法规 第四节 的司法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1、强调“隆礼”“重典”隆礼:是通过倡导封建的伦理纲常,以维护其封建买办政权的统治秩序重典:即以严刑峻法镇压人民的反抗 2、援用、删修清末颁布、未颁布之法律 3、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4、以宪法为军阀专制独裁粉饰正名 5、法典草案与单行法规并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6、保护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特权和利益,,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一、《天坛宪草》的制定 二、《中华民国约法》的炮制 三、《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一、《天坛宪草》的制定,《临时约法》第53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1913年4月8日,民国首届国会正式召开,由参众两院各选出委员30名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集会北京天坛祈年殿,开始宪法起草工作 1913年10月4日,参众两院通过并公布《大总统选举法》,10月10日国会在袁武力威胁下选袁为正式大总统. 为限制袁,国会中革命派议员拟定宪法草案,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宪草11章113条,采用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 规定国会有较大的权力,采取责任内阁制,使袁深为不满,袁借口二次革命,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使国会不足法定人数,于1914年1月10日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未及公布便成空文二、《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解散国会后,以亲信组成“中央政治会议”代替行使立法权,因其太露骨,又设立约法会议,以修改《临时约法》,着手拟定新约法草案1914年5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10章68条,废除《临时约法》特点是: 第一、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统制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统帅海陆军、无须参议院可制定官制官规、任免国务员、外交大使;任命法官等1914年12月28日,通过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将总统的任期由5年改为10年,可连选连任终生;总统改选时,总统继任人由现任总统向选举会推荐,名额为3人,它仿照清朝雍正皇帝的立储法,由大总统先期敬谨亲书于嘉禾金简,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代替立法机关;但未成立)三、《中华民国宪法》,袁死后,军阀混战1922年6月直系军阀控制北京政权,继续修订《天坛宪草》。

曹锟以每票5000银元贿选当上总统后,猪仔议员将《天坛宪草》稍加补修,在一周内通过一、二、三读通过1923年10月10日举行总统就职及宪法公布典礼 内容:包括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13章141条 特点: ①表面规定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实际是军阀专制 ②表面规定实行内阁制,实际实行总统制 ③表面规定议会制,实际实行军阀独裁制 ④表面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实际实行中央集权制 ⑤表面规定民主自由权利,实际上实行独裁统治 评价:第一部正式宪法,但一开始就没有实施第三节 其他主要法规 一、刑事立法 二、民商立法,一、刑事立法,1、《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职之日下令将清末制定但未及实施的《大清新刑律》稍作修正后颁布施行4月30日,“法律编查会”完成删修工作,因没经必须的立法程序,故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其体例、内容并无实质性改变,变化有:一是取消《暂行章程》五条;二是删除、改正了一些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条款和用语,包括删掉“侵犯皇室罪”一章及维护皇帝特权的条款,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恩赦”改为“赦免”等。

1914年又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加重对内乱罪、外患罪的处罚,加强对伦理秩序的维护2、两部“刑法修正案” 第一部“刑法修正案”:由“法律编查会”拟订的,1915年完成它迎合袁世凯复辟伐的需要,增加了“侵犯大总统罪”、“私盐罪”、“亲属加重”各一章及“奸通无夫之妇”罪、私盐罪等 第二部“刑法修正案”: 1918年段祺瑞政府执政期间,北洋政府设立以董康、王宠惠为总裁的修订法律馆编纂第二次刑法修正案393条这次更多地吸取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条文,使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中强化军阀专制和封建礼教的内容得到调整 两部“刑法修正案”都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第二部“刑法修正案”以“参考各帮立法,斟酌本国情势”为原则,吸收许多近代西方国家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减少了具有封建性质的条款,“实较前有显著进步,为民国以来完备之刑法典”,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的蓝本3.重视特别法尤其是刑事特别法 主要有:《戒严法》(1912年)、《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预戒条例》(1914年)、《惩治盗匪法》(1914年)、《私盐治罪法》(1914年)、《陆军惩罚令》、《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等特征有: 第一、维护军阀专制统治,限制人民民主权利。

第二、加强刑事镇压的恐怖性采取重刑主义,扩大适用范围如“强盗罪”与“匪徒罪”广泛得多,量刑加重,其打击锋芒主要指向人民群众反抗军阀统治的行为用刑事特别法取代普通刑法典,加强刑事司法镇压的方法,为南京国民政府所承袭 第三、复活部分封建旧刑罚1914年《徒刑改遣条例》恢复清朝的“发遣”刑,同年《易笞条例》恢复笞刑 第四、确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如规定妨害国交罪,,二、民商立法,1、《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及《户部则例》之沿用:1912年4月3日参议院决议:“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无从沿引,嗣后有关民事案件应按照前清现行律规定办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条款,连同清末《户部则例》中的户口、田赋、租税等条款,共同构成北洋政府民事立法的主体,一直沿用到1928年 2、“第二部民律草案”:为适应经济发展、应付列强考察司法以决定领事裁判权的存废,修律馆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历经十余年拟订,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1522条它既吸收西方民法学原理,又注重同固有习惯结合,如将“典权”列为专章;“亲属”、“继承”则基本遵循中国法律的传统精神但该草案未能由国会正式审议通过、颁行,只作为条例援用。

它是南京政府民法典的蓝本 3.单行商事法规:1914年颁行《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商业注册规则》、《证券交易所法》,1921年颁布《物品交易所条例》、《商标法》等这些商事法规只有少数几部正式颁行,大多停留在草案阶段,但在制定过程中大量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并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对适合中国国情的近代商法进行进一步探索,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这为南京政府相应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民商事立法的特点: 1、确认民事习惯的法律效力,作为制定法的补充 2、初步引入传统商法未涉及之领域,如著作权、商标权、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破产等 3、否定或变通传统民法的封建民商事习惯,以趋于近代民商法精神 4、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家长主婚、买卖婚姻、宗祧继承),,第四节 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一、司法机构,1、普通法院:依据1915年的《法院编制法》,全国法院分为四级:中央设大理院,地方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同时分设相应的四级检察厅: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负责侦察、公诉和监督判决等职权其行为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不受同级审判机关和行政长官的干预。

2、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法院之县由县知事兼管 3、特别法院:包括军事审判机关、地方特别审判机关(如热河、察哈尔、绥远、东三省、外蒙古) 4、平政院:在普通法院之外,在首都设立有平政院,作为行政诉讼机关,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四级三审制 2、县知事兼理司法 3、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4、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特别程序,往往秘密审判,不准律师出庭辩护不得控诉及上告、不准旁听,动辄立即枪决,一切服从于军事长官的意志如:山东高等审判厅厅长张志,1925年12月被该省军政长官以通敌嫌疑下令逮捕,第二天即被枪决;著名记者邵飘萍和林白水也未经审判而处死施洋、李大钊经“军法审判”被杀害的 5、实行审检分立制度 6、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7、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成为法典法规的补充 8、司法官管理专门化:资格考试,,。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