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 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 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体检标准进行复 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 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 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第五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 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 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 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 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第六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 (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核准 后统一报送学校教务部门,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 回学校教务部门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 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 1 天按 5 学时 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 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 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 (系) 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 要分别按病、 事假或旷课记载, 于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第八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 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 规格, 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 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不同 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专业 选修课是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能而开设的专业课程学 生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第九条 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 授课时数 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而确定为了便于统一掌握、计算学分,原则上,理论课 以 18 学时计 1 个学分,实验课以 36 学时计 1 个学分。
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 课程授课总时数除以 18(实验课总时数除以 36),即:理论课学分 = 授课总时 数 / 18,实验课学分 = 授课总时数 / 36 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 质量的一种制度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 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 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根据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 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 规定: (A)90—100 分 折合 4.0—5.0 绩点(优秀折合 4.5 绩点) (B)80—89 分 折合 3.0—3.9 绩点(良好折合 3.5 绩点) (C)70—79 分 折合 2.0—2.9 绩点(中等折合 2.5 绩点) (D)60—69 分 折合 1.0—1.9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 (E)59 分以下的绩点为 0(不及格的绩点为 0) 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重考课程成绩总评及格,不能重修或重 考重修、重考课程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
重修、重考成绩达 60 分或以上者, 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仍如实记录在档案中重修、重考课程绩点计算如 下:成绩达 60 分或以上,低于 75 分(不含 75 分),其绩点折合为 1.0;高于 75 分(含 75 分),低于 90 分(不含 90 分),其绩点折合为 2.0;高于 90 分(含 90 分),其绩点折合为 3.0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 然后将该 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数,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 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计算公式为: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 = 课程的学分 × 课程的绩点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绩点 数求和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计算公式为: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 = 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 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在学期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分别 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数求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计算公式为: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 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 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和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按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 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核 跨学期的课 程, 每学期作一门课程计算, 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核 考试成绩记分, 除社会调查、 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科研成绩用 5 级记分并 加评语外, 一律用百分制记分 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 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试成绩及所得学分登入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课程总评成绩 (简称课程成绩) 由期末课程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 两部分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 纪律、考勤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如下:一般情况下,按学期末课程考试成绩 占总成绩的 60%、平时成绩占 40%计算;如果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 重较大,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可按各占 50%计算;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学期末 课程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 40%、平时成绩占 60%计算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或院 (系) 间有关协议, 跨校修读课程 在协议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操作参照《中 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三项内容进行综 合评定。
体育成绩按学期登记入册 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 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教育 系主管领导批准,以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的形式修读体育课,不能免修体育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未获学校批准免修或免听课的课程, 一门课程旷课、 请假的课时 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 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习等不及格,应当 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 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要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 该门课程 任课教师和各学院(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 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 (因 病不能考试的须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须提前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出 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主管教学领导批 准而缺考的学生, 作旷考论, 成绩以 “旷考零分” 记。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院 (系) 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重考,但只能重修、重考一次重考和缓考原则上 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 考教师应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教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 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经教育后确有真诚悔改、进步明 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重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未通过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考试者, 原则上应重修、 重考 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 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 期末课程考试成 绩和总评成绩分别登记并签名, 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 在学院 (系) 办公室 因故不能依时送交课程成绩者, 需经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总评成绩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 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如发现错漏应当 更改的,评定成绩的教师应当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填写“教师更改成绩 申请表”,向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陈述更改理由,并由院(系)主管领导 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更改。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 应向所在学院 (系) 办公室提出查卷申请, 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向任课教师查核 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三分之二者, 应给予降级试读一年(毕业学年除外)的处理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如少于相关专 业培养方案安排的五分之四者, 作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只能试读一次 降级试读学生的及格课程不能申请重修、重考 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超过了毕业规定的应得学分, 放弃公共选修课程中某门课 程成绩而不影响毕业的,可申请办理放弃如下课程成绩不能申请放弃:1、转 专业学生原非公共选修课程成绩;2、必须修读的通识课程成绩 放弃公共选修课程成绩,须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送学校教务 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学籍管理中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2.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 计; 3.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4. 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按一门课程计; 5.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单独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公开出版的学术 期刊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作 为毕业论文; 6. 军事教育课按一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