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 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 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 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目目 录录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001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002第Ⅲ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010第Ⅳ部分 群岛国……………………………………………………………014第Ⅴ部分 专属经济区………………………………………………………017第Ⅵ部分 大陆架……………………………………………………………025第Ⅶ部分 公海………………………………………………………………028第Ⅷ部分 岛屿制度…………………………………………………………037第Ⅸ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037第Ⅹ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038第Ⅺ部分 “区域”…………………………………………………………039第Ⅻ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065第XⅢ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078第XIV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085第XV部分 争端的解决……………………………………………………089第XVI部分 一般规定……………………………………………………096第XVII部分 最后条款…………………………………………………096附件Ⅰ 高度回游鱼类(略)………………………………………………102附件Ⅱ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03附件Ⅲ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105附件Ⅳ 企业部章程…………………………………………………………122附件Ⅴ 调解…………………………………………………………………130附件Ⅵ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133附件Ⅶ 仲裁…………………………………………………………………142附件Ⅷ 特别仲裁……………………………………………………………145附件Ⅸ 国际组织的参加……………………………………………………1471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 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 义,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 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 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 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 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 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 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 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 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 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 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第ⅠⅠ部分部分 用语和范围用语和范围第1条第1条 用语和范围1.为本公约的目的:(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2(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 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 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 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5)(a)“倾倒”是指:(i)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 的行为;(ii)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b)“倾倒”不包括:(i)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 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 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 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ii)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 的目的为限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 305 条第1款(b)、(c)、(d)、(e) 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第ⅡⅡ部分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领海和毗连区第1节第1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2条第2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 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第2节第2节 领海的界限领海的界限第3条第3条 领海的宽度3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 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第4条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第5条第5条 正常基线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 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第6条第6条 礁石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第7条第7条 直线基线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 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 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 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 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 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 潮高地为起讫点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 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隔断第8条第8条 内水1.除第Ⅳ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 部分42.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 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 过权第9条第9条 河口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 的直线第10条第10条 海湾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 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 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 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 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 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 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 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 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第11条第11条 港口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 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第12条第12条 泊船处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 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第13条第13条 低潮高地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 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 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5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 有其自己的领海第14条第14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第15条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 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 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 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第16条第16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1.按照第7、第9和第10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 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12和第15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 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 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 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第3节第3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无害通过A分节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17条第17条 无害通过权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 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18条第18条 通过的意义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 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 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6第19条第19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 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 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 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 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 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