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新生入学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的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与思想道德、业务、身体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允许其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回原籍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次年6月份以前,向校招生办公室书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章 学制、学生在校年限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专科学制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专科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六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不能在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第三章注册与考勤第七条 注册1.注册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2.秋季学生注册时,必须缴清有关费用,再持本人学生证及有关学校有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并进行网上注册3.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以书面向其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延期一周注册;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及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清有关费用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延期注册申请并作出缴费承诺,经学院批准可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等手续5.学生证遗失者,注册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经办人员将其情况记录在案待学生证补办后,再加盖注册章6.休学学生经批准复学后,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7.学院于开学第二周内将未按时注册(含延期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8.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符合本条第四款没有注册的学生可以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待注册后承认所取得学分;其他没有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取得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 第八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培养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有校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1. 学生请病、事假审批权限 (1) 请假一周以内由员审核,教学秘书批准,报学院备案; (2) 请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 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之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4) 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2. 凡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计划学时超过4学时的,旷课学时按实际计划时间计算,不足4学时的,旷课学时按4学时计算 3.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上课(包括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九条 学生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实习学分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1.符合《中国矿业大学优秀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者,按该办法办理2.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 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4. 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以经学生同意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其它不符合转专业条件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 由一般院校申请转入本校者;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4. 应予退学者;5.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转学、转专业审批表》,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然后按以下办法办理: 1. 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由学校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 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发函联系,经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3.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4.学生自动申请休学者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到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 2.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自理,符合学生团体理赔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符合试读、退学条件者必须试读、退学,不允许休学; 5. 休学学生保留学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者随时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者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审批手续,休学学生自休学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办理离校手续,过期不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不能在学期中间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3.被同意复学的学生持教务处发给的《复学通知单》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恢复学习 4.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逾期不申请复学者、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第六章 试读与退学 第十九条 已修读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0个及以上且低于45个(不含45个)者,应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手续于每学年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逾期不办理试读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试读期满不及格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低于15个(不含15)学分者,解除试读期第二十条 应届毕业生不再进行试读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以下原因之一应予退学: 1.自动申请退学者; 2.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3.学年末已修读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累计达45个及以上者; 4.试读期满后,已修读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仍有15个及以上者;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6.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学生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7.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8.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休学而不休学者;第二十二条 自动退学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退学审批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学院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三人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将退学决定书寄发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发布公告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 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 经确诊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3.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4.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发肄业证书5.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能复学第七章 缓考、补考、重学及毕业前补考第二十四条 课程缓考 1.学生在考试期间因急病、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缓考申请表》经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中国矿业大学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存学院,一份由学生保存,未办缓考手续而缺考为旷考; 2.课程缓考一般由学生本人办理,如因重病和其他原因自己办理确有困难者,可由其他人代办; 3.学生凭《中国矿业大学缓考申请表》到开课学院办理考试手续; 4.缓考者必须参加普通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补考、重新学习1.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除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二周内进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