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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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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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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 (暂行)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5节的要求,在安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设计方法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采用剩余电流式、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探测电气火灾的报警系统 2设置场所 2.1一般规定 2.1.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等级确定 2.1.2一个电气火灾报警探测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2.2特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2.1配电室重要的低压出线回路,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2防火区域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3电力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4建筑物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5建筑物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6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2.7 其他电气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2.3一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3.1照明总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3.2 第2.2.4、2.2.5、2.2.6、2.2.7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4二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2.4.1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4.2 第2.2.4、2.2.5、2.2.6、2.2.7条规定的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5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供电回路、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2.7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 3 设置方法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号应设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仅作用于报警 3.3选用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额定剩余报警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且不大于1000mA。

3.4当需要对重要场所的导体连接部位监测温度时,宜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自成系统,当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采用独立显示器 4固有泄漏电流估算 4.1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4.2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可参照表一、表二、表三估算 表一220/380V线路每公里泄漏电流(mA) 绝缘材质截     面    (mm2)4610162535507095120150185240聚氯乙烯525256627070798999109112116127橡皮27323940454949555560606061聚乙烯17202526293333333338383839表二 电动机泄漏电流(mA):运行方式额定功率(kW)1.52.25.57.5111518.5223037455575正常运行0.150.180.290.380.50.570.650.720.871.001.091.221.48电动机启动0.580.791.572.052.392.633.033.484.585.576.607.9910.54表三 荧光灯、家用电器、计算机泄漏电流(mA)设备名称型式泄漏电流(mA)荧光灯安装在金属构件上0.1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0.02家用电器手握式Ⅰ级设备≤0.75固定式Ⅰ级设备≤3.5Ⅱ级设备≤0.25Ⅰ级电热设备≤0.75~5计算机移动式1.0固定式3.5组合式15.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性能5.1可探测泄漏电流信号 5.2可探测电气联接点处温度信号。

5.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电流值应可调 5.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自动巡检功能 5.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可发出声光报警,准确报出探测点地址,并监视探测点的变化 5.6储存各种故障及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储存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5.7应能显示系统电源的状态 5.8 产品应符合国家准入制度要求附录一等级保护对象电气报警装置设置位置特级建筑高度100m~250m(不含25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居住建筑: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公共建筑: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1. 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 2.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 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 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 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 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1. 甲、乙类生产厂房 2. 甲、乙类物品库房 3. 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1. 地下铁道、车站 2. 地下电影院、礼堂 3. 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 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居住建筑:10层~18层的住宅公共建筑:1.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民用建筑1.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 市、县级的邮政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 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 高级住宅 5. 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1. 丙类生产厂房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1. 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 2. 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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