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定比用电客户电费结算协议供电人 用电人单位名称:**供电所 单位(客户)名称:法定地址:**街 客户总户号: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地址:电 话:***** 电 话:一、因用电人 用电与 用电合用一表计量,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计量根据《电力法》和国家电价政策以及《供电营业规则》的第六章第七十条的“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和第六章第七十一条“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的规定,经供电人与用电人协商一致,确定计量方式如下:1、电费计量表计表名 容量 条型码号 计量方式采取定量具体定量为 用电类别从 年 月至 年 月,每月按 Kwh 计收电量,以 电价结算电费,其余为 用电类别电量,按 电价结算电费。
2、电费计量表计表名 容量 条码号 计量方式采取定比具体定比为: 年 月至 年 月每月按总电量的 %为 用电类别用电量,按 电价结算电费,总电量的 %为 用电类别,按 电价结算电费 二、本协议一年核定并签订一次,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三、协议有效期内如用电人计量表计发生更换本协议仍然生效三、用电人如发生用电情况变化,须调整定量或定比量时,由用电人与供电人协商,重新核定定量或定比并重新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供电人与用电人各执一份供电人(签章): 用电人(签章):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