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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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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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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1、、目的目的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 法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定义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 16 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2 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 16~18 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4、规定内容规定内容 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 遵守用人程序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 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暂 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 16 周岁以上的证明 或临时身份证 4.2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 ,身体 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 周岁) ,必须持有效 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 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 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 容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 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 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 ;6)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2 张;7)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 注明:第 5 项和第 7 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4.5 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员工 应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公司,否则公司将不予录用或实时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6 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 和各部门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 形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4.6.1 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6.2 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6.3 当发现有未满 16 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 并采取补救措施: 4.6.3.1 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6.3.2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 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6.3.3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 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6.3.4 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 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7 对 16-18 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1 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 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 4.7.2 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7.3 按要求进行体检:1)工作之前;2)工作满 1 年;3)年龄满 18 周岁,距 前次体检已半年 4.7.4 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 《未成年工登记表》 ,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7.5 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 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5、附则、附则5.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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