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特殊药品相关制度

世***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60.50KB
约31页
文档ID:164908927
特殊药品相关制度_第1页
1/31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三)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并适时修订相关制度;(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第七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岗位职责第九条 药品采购人员的岗位职责:(一)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负责印鉴卡的申领、填写、变更工作;(二)每年度末,填写当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制品种采购使用情况表》以及下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后上报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三)制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单,报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按有关规定向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五)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在验收中发现药品的缺少、残损等有关问题;(六)参与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药库保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一)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和发放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实物,办理入库手续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及进出库专用账册;(二)验收中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缺少、残损现象时,应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学部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机构公章后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三)协助做好采购计划工作,保持合理库存;(四)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 药房专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请领、验收、保管、账务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二)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临床科室(病区)或患者剩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与移交等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三)做好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制顺序号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临床科室(病区)专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病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请领、验收、保管、登记、基数管理和相关工作等;(二)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批号记录、空安瓿及废贴回收等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第四章 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与保管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第十五条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定点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购用印鉴卡的项目有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药库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柜)第十六条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库(柜)加锁贮存、专人保管、专用账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第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零售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附件1),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应双人清点登记,报机构领导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附件2)。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数量和质量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第十九条 药库、药房和相关临床科室(病区)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附件3,4),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药库)、领用部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二十条 药库与各药房,各药房与临床科室(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基数管理和申报、审批制,基数表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等(附件5,6),由双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临床科室(病区)品规和数量调整时,应提出申请,由相应临床病区科主任、护士长签字同意,报医务部门、护理部和药剂科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各药房和临床科室(病区)的基数按日结算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实行批号管理药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出库单上注明药品批号药房请领、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进出库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本上登记药品批号。

临床科室(病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进出库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本上登记药品批号第二十二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按有关规定为患者建立本机构疼痛诊疗专用病历(附件7),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件7)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患者应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二十七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每日结算 第三十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第三十一条 门诊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专人调剂第三十二条 药房应指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每天下班(或交班)前,专职管理人员应核对专柜中药品和相关记录,每天结算,班班交接第三十三条 药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凭处方到药库兑换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后签字办理领药手续领药人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并认真填写进出库专用账册第三十四条 药房和相关临床科室(病区)应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附件8-1,8-2),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批号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在HIS中建立台账管理第三十五条 发现过期、损坏、变质等异常情况,填写不合格药品登记本(附件9),由药学部门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销毁申请,并在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销毁、记录(附件10)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各环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情况须在相应主管部门备案人员调整时须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进行清点交接、记录并报备案第三十七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外借。

其他医疗机构因紧急救治需要借用该类药品时,须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和本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相关记录向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 教学、科研所需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药学部门统一管理,需用科室(部门)向医务、教育、科研等部门申请,经本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从药房领取;所需的麻醉药品原料药、标准品和对照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向指定单位购买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 药库、药房、临床科室(病区)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储存于专用库(柜)内,药库配备安全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储存于保险柜内,实行。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