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 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业主大会经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一致同意, 可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 自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本办法所称共有物业, 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共用设施和业委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同时还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3 .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第三条【管理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决策、业主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立帐、核算到户;拨付快速、手续便捷;政府指导、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划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国土房产、 质检、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第二章 交存第五条【交存范围】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 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申请分割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 申请人应当及时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人按照变更时交存标准交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未交清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本办法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 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 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六条【交存标准和方式】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各种类型物业交存标准按照该项目办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进行计算, 总建筑面积是指经规划核实后的测绘报告载明的总建筑面积 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分摊到户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交存标准,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或实质履约期间, 执行其合同约定的标准, 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已表决变更的执行其议定标准; 在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或实质履约期间,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执行其标准, 未表决或表决未通过的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标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是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责任主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未按照相关规定交存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告催交, 直至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代收的维修资金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30 天内存入该账户,以项目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不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 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依法自行管理,促执行第七条【资金续筹】 业主分户账面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 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筹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归集数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梳理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是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续交方案, 指导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续交 业主未按要求续交的,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告催交, 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 牵头组织指导小区楼长梯长、 党员业主或业主代表拟定续筹方案,并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 15 日以上后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低于首期归集额的百分之三十的, 只能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明的维修事项第八条【建设单位补缴义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缴交划拨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 应当继续缴交 未按规定缴交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予以追缴。
收取和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九条【业主补缴义务】 本办法实施前, 业主未按照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缴纳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应当补缴补缴的房屋公共维修金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按户建账, 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存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条【资金返还】 业主转让物业时, 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 业主无权要求业主大会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依据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的申请, 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第十一条【经营收入】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用于补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专户, 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30 天内存入该账户,以项目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不将该经营收入存入该专户的, 由业主大会依法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明示,业主应积极配合并督促执行第十二条【资金增值】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计息,孳息归业主所有第十三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自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 决定自行管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 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一致同意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同意自行管理后,业主大会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必须合法合规,并经物业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上述表决过程须公证见证或使用电子表决手段,留痕备查业主大会将决定自行管理的意见、 管理制度及上述表决资料提交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0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 公示期 30 日公示无异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到业主大会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自行管理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负责,业主应积极配合并加强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行管理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使用等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并依法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审计费用从行政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须配合审计第三章使用第十四条 【使用规则】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共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 维修、更新、改造或保修期未满但保修责任主体不存在的;(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共有物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应当经该部分共有物业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全体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第十五条 【分摊方法】 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二)属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够支付所分摊费用的, 由该业主补足;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承担第十六条【不得列支】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的 安全检测鉴定、 维修、更新、改造 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共有物业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已成立业主大会,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一)拟订使用方案 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使用建议, 由业主委员会牵头拟订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用方案应当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 公示须在分摊区域内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