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路灯管理制度 篇一:小区路灯管理细则 小区路灯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管理,本着方便业主,贯彻落实公司节能降耗,安全用电的原则,特制定路灯管理细则 一、路灯设施设施统一由工程技术部进行负责管理 二、路灯开、关时间 1、道路路灯开、关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夏季开启时间为19:30—6:30、冬季开启时间为19:00—7:00 2、园林草坪灯逢节日夏季开启时间为19:30—23:00、冬季开启时间为19:00—22:30,其余时间不予开启 3、一、四组团屋面泛光展示 夏季开启时间为19:30—6:00、冬季开启时间为19:00—6:30 4、商业街墙体灯夏季开启时间为19:00—22:00、冬季开启时间为18:30—22:00 5、室外网球场夜晚需用时开启,用完关闭 6、单元电梯大堂夏季开启时间为19:30—6:30、冬季开启时间为19:00—7:00 7、地下车库采取双回路节电控制24小时开启 三: 路灯控制统一由工程技术部夜间值班员负责, 四、工程技术部加强日常巡检工作,确保路灯照明正常 五、日常维修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安全 六、路灯用电由工程技术部每月定时抄表计算,报项目中心领导以及财务部。
七、做好路灯用电台账 八、认真做好小区路灯以及设备、线路图纸的档案管理 九、定期对路灯以及设备进行维保工作 十、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路灯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篇二:路灯管理制度 凤凰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本着方便群众,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路灯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路灯的管理: (一)路灯设施统一由村理事会进行管理;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2、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等; 3、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4、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路灯开启时间为:夏季每晚上19:30分至22:30分,冬季每晚19:00至22:00 (四)群众要求开启时间根据登记时间进行开关 第三条 电费的收取和管理 (一)路灯所产生的电费由村理事会统一进行收取 (二)法定节假日期间产生的路灯费用由村理事会统一支付 第四条 路灯的维护及管理人员职责 (一)路灯统一由村理事会指定专人进行维护; (二)路灯维护人员要认真负责,协调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三)维护人员要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 (四)路灯维护人员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五)维护人员要对灯具、器材等情况了如指掌,做到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遇有特殊情况时,要灵活掌握对各种存在隐患的用电设备要及时更换,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六)要每周巡查一次,杜绝乱接、乱搭路灯线路的现象,对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理,保证节假日亮灯率达到95% (七)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路灯,未经允许擅自开启路灯造成的费用由管理人员自行负责 第五条 处罚 (一)擅自迁移路灯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在电杆上乱涂乱画、向电杆下堆放垃圾等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由村理事会根据损坏情况报会议讨论后予以处罚 (四)对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服从管理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三: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 标签: 杂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 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 第三条 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二)组织实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搞好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 (四)负责城市路灯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规划、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工商、供电、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路灯的建设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与区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积极拓宽城市路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多元化投资,加快推进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 第八条 对新建、改建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提报年度城区路灯建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区道路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1、区管城市道路路灯建设,由区政府负责投资,纳入政府采购,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实施; 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以及大窑镇、武宁镇政府负责所辖城市道路以及镇管道路路灯建设,建设费用自行承担; 3、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建设,其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并负责建设; 4、已建居民住宅小区需新建路灯(不含楼道),其建设费用由社区自筹解决 第九条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 城市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章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路灯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城市路灯的管理维护,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1、区管城市道路的路灯管理和维护,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组织维护; 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新建的路灯,经验收合格后将产权移交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统一管理和维护; 3、开发区、度假区、大窑镇、武宁镇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道路路灯的管理和维护,管理费用自行负担; 4、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已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维护和管理由小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者路灯公司负责,其管理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支付 城市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区管城市道路路灯的管理维护,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其它镇、街道等可自行维护,也可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 委托管理维护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出钱”原则,根据委托管理维护的灯数及电力设施总量,测算管理维护费用,实行管理维护费用年度包干制 第十四条 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在城市主要道路98%以上、次要道路在96%以上,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路灯要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路灯亮灯时间:当年5月1日——9月30日,19:00(随天黑感应亮灯)——23:00;当年的10月1日——次年的4月30日,17:00(随天黑感应亮灯)——23:00、次日4:30——6:30(随天亮感应灭灯)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亮灯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假日时间整夜亮灯春节亮灯时间:自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八整夜亮灯重要活动亮灯时间另行通知 各级路灯管理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对原路灯照明系统进行改造,实行分时段控制,逐步实现节能型的半夜灯 第四章 城市路灯的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城市路灯专项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 1、电费中公用事业附加费; 2、财政专项资金; 3、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电费中公用事业附加费由区供电公司负责统一收取后,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第十八条 区管城市道路路灯维护经费,由区财政局和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共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月拨付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再拨付维护作业单位 第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的城市路灯的电费,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会同区供电公司于每月15日共同抄表,并按照城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以及应承担的路灯专用变压器变损计算本月总用电费用。
路灯电费经区财政局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拨付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然后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于每月28日前拨付区供电公司路灯电费从城市路灯专项经费中支出 其他单位负责的城市路灯电费自行承担,按照供电部门电费收取办法及时交纳路灯电价执行城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并承担相应的路灯专用和公用变压器变损 第二十条 对区管城市道路的路灯,建立城市路灯电费支出补偿机制,对超出支付能力的缺口部分,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弥补,并列入区财政年度计划 第五章 城市路灯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路灯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巡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路灯设施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考核具体考核标准: (一)城市路灯考核标准(150分):每周内不定期巡视一次,并搞好记录 l、亮灯情况: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亮灯计满分,迟开或早关,每发现一次扣1分 2、亮灯率: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计满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天在规定时间内不亮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路灯设施完好情况:灯光设施由维护作业单位常年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在24小时内修复,计满分。
每发现一次未及时修复者扣1分 (二)考核方法 1、日常检查每月3—4次抽查或排查抽查区域,以整条街为一个检测单位,每次抽查不少于3条街 2、定期检查考核每季度、半年、年终各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为全面检查 (三)考核结果 1、按季度将考核情况上报区政府进行通报 2、年终根据各季度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直接与考核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路灯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