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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态监管简介与操作方解读(2015.8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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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态监管简介与操作方解读(2015.8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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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等相关文件内容讲解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叶善强,2014年4月,省厅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恰好住建部也开展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这是对我省“双提升”行动的推动和深化为此,省厅也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中,《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福建省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是3个主要文件,构成了“双提升”行动的顶层制度体系《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筑【2014】30号),一、《监管办法》经过2次修订,第一次是对2009年开始实行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大的框架及结构性修订,第二次刚刚修订,原因是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及安监总局等4部门《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等文件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局部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在附表1中增加了一些记分条款,同时将文件,名称修改为《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由于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因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同步进行修订,称为《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筑【2014】30号),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对责任单位的记分 即不仅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记分,也对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记分 2、明确应给予记分的情形 在文件附表1中设置了应给予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记分的情形附表1中记分项目共分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共四大类其中质量安全行为记分项目共2项26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实体工程质量记分项目共11项85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实体工程安全共10项94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文明施工共3项8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总共有213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这213条涉及房屋、市政及轨道交通等项目,其中针对市政及轨道交通项目的有54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因此单一项目一般不会有这么多记分条款这里面针对施工单位记分的有:质量安全行为记分项目共2项21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实体工程质量记分项目共11项60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实体工程安全共8项64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文明施工共3项8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总共有153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这153条就是信用评价中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的条款根据评价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每个季度原则上必须评价一次,因此这153条条款中只要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情形的,每季度必须评价一次,一个季度内可以多次评价,但不能不评价 根据评价标准,目前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暂不参与评价但动态记分没有这个限制,只要是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均可记分,包括专业承包施工企业附表2是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的情形,除了质量安全行为在条款中设了5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其他方面条款均与附表1相同,但记分值按下列规定记分: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附表1规定情形的,监理单位未发现相应问题的,按照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所记的分值的8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又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所记分值的5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所记分值的3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建设工程存在附表1规定的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对相应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单位仍然拒绝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如有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监理单位和总监可不予记分记分值按下列设定:涉及重大行为方面的记12(12)分,使用明令淘汰产品的,记10(10)分,涉及法律法规方面条款的,记8(8)分;涉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记5(5)分;刮号外的数值为项目经理记分值,刮号内的数值为施工单位的记分值;涉及一般性条文的,记3分,但在文明施工方面,虽然为一般性条文,但也对施工企业进行记分;其他方面省厅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记1分为了防止单次检查记分过多,对有些记分条款设置了单次检查的最高记分值为了统一监管部门尺度,更好的进行监管记分,省总站于2015年4月印发了《实施动态监管记分指南》(闽建质安监总[2015] 38号),指南中对每条记分条款的检查方式方法及样本均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将附表1和附表2拆分为附表1、2、3、4、5张表,分别为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建筑起重机械5张表格,每张表格下面均设置了项目经理、总监和其在在场人员签字栏。

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记分的依据3、违规事实(评价信息)采集施工现场当场完成 在对违规事实(评价信息)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信息)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违规事实,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在《确认单》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4、违规事实(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核实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作出核实决定,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意见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核实或复核机构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应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将决定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5、记分规则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 ,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其中: 上述为动态监管的记分规则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信用评价计分规则如下:,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 其中: Jd为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r为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Xi为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Xi为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N为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Wj为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为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Wj为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Wr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Wr为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K为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Sr为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n为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 为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Mi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施工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单个项目记分规则可简单归纳如下:单次检查不同违规事实记分条款记分值简单累加,同一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n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记分则其记分值要除以n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个数;多次检查责任人累计记分值为每次检查记分值的和;责任单位项目记分值为每次检查不同记分条款的累计值,当遇到同一记分条款的,则要除以检查次数k。

6、中止监管记分(评价)和终止监管记分(评价) 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评价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附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中止合同协议,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报上一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监管机构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考核(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考核(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考核记分和评价工作 7、违规处理 (1)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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