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公证事项: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 郑承妤 公证日期: 2018 年 3 月 22 日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郑承妤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公证 银行、合同、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公证、业务、合同、继承、委托、赠与、声明、遗嘱、保全证据、执行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现场监督、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登记、提存、保管、代书、咨询、案例)案例报送时间: 2018 年 06 月 20 日案例报送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254号 邮编: 325000 : 0577-88227302 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18年3月,某大型全国性股份商业银行要求紧急办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据银行人员介绍,该合同标的金额贰仟壹佰贰拾万元,担保形式包括企业保证、多人个人保证、银行股权质押和银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组合担保方式,牵连相关企业达四家之多此项赋强公证无论是合同金额还是担保形式的复杂程度都是近几年难得一见的为此,经办公证人员根据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规定,为银行和企业量身定做,起草制定了强制执行条款协议,并协商修改了合同其他补充条款,使其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要义同时,对所涉及的众多证明材料,不厌其烦、认真负责地一一进行了详尽核实最终,从制定强制执行协议,帮助修改合同条款,再到公证上门服务当面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最后核实出证,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完成了所有办证程序在办理过程中,中信公证处经办人员所体现出“急当事人之所急,解当事人之所忧”惠企便民的热情服务态度,优秀的公证服务专业水平,以及极高的服务效率,得到了当事人银行机构以及相关多家企业的高度赞扬和充分肯定通过上述典型疑难个案的办理,敢于攻坚克难,也锻炼了中信公证处在金融领域方面的公证服务能力,理清了赋强公证业务中的法律难点问题,为今后全面开展赋强公证业务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模式和解决方案,为开展金融领域公证法律服务打下基础。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2018)浙温证内字第 号申请人:贷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徐****营业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号委托代理人:蔡** 借款人(债务人):永嘉县******有限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住所:永嘉县瓯北镇*****保证人:永嘉县****公司(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住所:永嘉县东瓯街道*****出质人:*******(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住所:永嘉县瓯北镇*****保证人:江***,保证人:叶***出质人:*****有限公司(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住所:公证事项:赋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于二○一八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查,借款人永嘉县***有限公司(甲公司)、贷款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人永嘉县***有限公司(乙公司)、债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出质人*****有限公司(丙公司)、质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保证人江***、债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叶***、债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出质人*****有限公司(丙)、质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强制执行协议》。
上述公证申请人在订立签署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表示对合同所有条款及其从合同内容均已理解确认,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主要条款完备,合同内容具体、明确保证人永嘉县***有限公司(乙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质人****有限公司(丙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银行)700万股股权对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经核查,质押物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担保条件保证人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叶***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质人***有限公司(丙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银行)700万股股权的孳息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送股、配股、分红、派息)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对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经核查,质押物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担保条件上述申请人在《强制执行协议》中特别约定,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核实,申请人对赋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告知内容表示知悉,对《强制执行协议》中的强制执行条款内容表示已明确了解,并在询问笔录中予以确认。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保证人在《强制执行协议》中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方式、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申请人于二○一八年***月***日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强制执行协议》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及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合同及协议上申请人的印鉴、签字、指印均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自前面的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