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解读及相关计算2018年1月16日一、概述二、征管三、计算四、其他一、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概述(一)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一)纳税人1.环保税法的效力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一)纳税人2.对“直接排放”的理解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作为应税行为税法第四条列举了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一)纳税人3.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一)纳税人3.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规模化养殖:江西:(一)生猪存栏二百头以上;(二)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三)奶牛存栏十头以上;(四)羊存栏二百只以上;(五)肉用家禽存栏三千羽以上;(六)蛋用家禽存栏一千羽以上;(七)兔存栏一千只以上一)纳税人3.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3)固体废物环保税纳税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包括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单位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1)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44种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2)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等10种,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色度等55种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3)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4)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仅对工业噪声征税,取消了原排污费中对建筑施工噪声的征收项目二)征税对象2.特殊情形(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税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征税二)征税对象2.特殊情形(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征税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征税三)计税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三)计税依据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以排放口(排污许可证对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有具体的,从其规定)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
三)计税依据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2)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吨)确定3)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国家规定标准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0、1、2、3、4五类三)计税依据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三)计税依据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法所附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污染当量值计算三)计税依据3.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三)计税依据3.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三)计税依据4.工业噪声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三)计税依据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1)自动监测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三)计税依据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2)监测机构监测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三)计税依据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3)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三)计税依据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4)会同环保部门核定情形不能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税额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固体废物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税额噪声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每月350元超标4-6分贝每月700元超标7-9分贝每月1400元超标10-12分贝每月2800元超标13-15分贝每月5600元超标16分贝以上每月11200元(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税额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税收减免1.免征情形(5种)(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五)税收减免2.减征情形(2种)(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二、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一)征管模式及职责分工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一)征管模式及职责分工1.税务机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一)征管模式及职责分工1.税务机关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一)纳税人基本信息;(二)纳税申报信息;(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一)征管模式及职责分工1.税务机关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