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二O二一年八月八日 目录1 总则 11.1 任务由来 11.2 评价依据 21.3 评价目的 51.4 评价原则 61.5 评价范围 61.6 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保护目标 71.7 评价时段及重点 91.8 评价标准 111.9 评价方法 121.10 评价流程 122 规划分析 142.1 规划概述 142.2 规划协调性分析 193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213.1 区域资源及环境概况 214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304.1 规划环境影响重点识别 304.2 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34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355.1 预测情景设置 355.2 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压力分析 355.3 影响预测与评价 355.4 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 525.5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 536 规划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576.1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 576.2 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 597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607.1 总量调控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607.2 空间布局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648 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738.1 环境管理要求 738.2 环境监测计划 758.3 规划的跟踪评价计划 759 评价结论与建议 769.1 评价结论 769.2 建议 78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1 总则1.1 任务由来为加强江西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指导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自然资办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自然资源部令第55号)、《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江西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有关规划,制定《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切实统筹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次环评阶段,环评编制与规划编制两部门全程互动,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部分采信了环保部门从严控生态红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的规划布局调整意见本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得到了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多方面支持和帮助,评价单位对上述指导、关心、帮助和支持本项工作的单位和专家表示真诚的感谢由于环评编制过程中受各种客观因素的限制,没能对全省重点矿区、矿山做全面调研,因此,部分评价的全面性、充分性需进一步论证完善2021年7月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涉及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且在规划未发布前,规划区块属于敏感数据,因此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全文公示,采取公示简本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1.2 评价依据1.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2009年8月27日);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0月26日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2年10月1日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29日颁布,2018年12月29日修改);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20年9月1日实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8月31日颁布,2019年1月1日施行);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届第54号,2012年7月1日颁布);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0月26日实施);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1月1日实施);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15)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16)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环保,2015年12月7日;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8)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19)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3日);20)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实施);21)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109号);22)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年月10日); 23)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014年3月25日);24)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25)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26)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27) 《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2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29)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2020年10月30日;30)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31)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 32)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33)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2021-2025》(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
1.2.2 地方法规政策1)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9年1月1日);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12月22日);4)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2006年8月1日颁布实施);5)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8月1日);6)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7) 《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3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8)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9)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7号);10) 《江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批复稿)》(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07〕35号文,2007年6月29日);11) 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江西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2月);12) 《江西省2016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16]49号,2016年5月5日)。
1.2.3 相关导则及技术规范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9);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2018);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10) 《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1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1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1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1.2.4 与本规划相关的文件1)《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2)《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04);3)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1.3 评价目的本次评价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从全省矿产资源整体勘查、开发与保护的角度出发,根据目前各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现状、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对目前存在的环境问题综合分析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制定和选择维持全省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方案,从而为江西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为江西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具体目的如下: (1)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开发范围,在保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有序、和谐发展,促使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