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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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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安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含涉企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 监制单位:益阳市物价局 举报:12358 序 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 单位收费标 准(元)执收单位收费对 象及范 围 收费性 质 批准收费的 机关及文号备 注 一 机动车类收费 一 机动车类收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各级公安 交通管理 部门 车主 行政性 湘价费 [2008]63 号号牌工本费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 费用(不含托架) (1)汽车反光号牌 每副100 湘价费 [2008]63 号补发号牌 100 元/副 (2)摩托车反光号牌 每副70 湘价费 [2008]63 号补发号牌 70 元/副 (3)挂车反光号牌 每副50 湘价费 [2008]63 号补发号牌 50 元/副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反 光号牌 每副40 湘价费 [2008]63 号不反光号牌每幅 25 元,补发号牌 40 元/副 (5)临时号牌(纸质) 每证5 湘价费 [2008]63 号有效期不超过 30 天,补发号牌 5 元/副 (6)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 封装置 每个1 湘价费 [2008]63 号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15 各级公安车主 行政性 湘价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补发证 15交通管理 部门 [2008]63 号元/证 3、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每证10 各级公安 交通管理 部门 车主 行政性 湘价费 [2008]63 号补发证 10 元/证 4、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每车. 次 100 各级公安 交通管理 部门 车主 行政性 湘价费 [2008]63 号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未社会化 的机动车 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车主 事业性 湘价费 [2008]63 号检验费中含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 5 元,由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收取。

超过规定检验时间尚未 满一个检验周期检验的,按同类机动车检验费标 准的两倍收取超期检验费;超过一个检验周期以 上的,在第一次检验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同类机 动车周期检验次数累加收费额超期检验的车 辆,只能由交警部门在核发检验合格证时收取超 期检验费 (1)汽车、三轮汽车、低 速货车(含联合收割机)上 线检验 每车. 次 100 湘价费 [2008]63 号机动车安全技术人工检验收费减半收取属于国 家发改委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规定免 检的新机动车上户,只进行新车上户人工检验 (包括变更、转籍)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营运载客汽车 5 年以内每 年检验 1 次,超过 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 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汽车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年 以内每年检验一次, 超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6 年以内每 2 年 检验 1 次,超过 6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摩托车 4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4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拖拉机和 其它机动车辆每年检验 1 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 检验周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得重复进 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 动车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每 次按第一次检验费标准的 80%收费 (流动检测 120 元/车次) (2)摩托车上线检验 每车. 次 50 湘价费 [2008]63 号新车上户减半收取 6、机动车其他证书费 每证 各级公安 交通管理 部门 申领证 者 行政性 湘价费 [2008]63 号(1)禁区通行证 5 湘价费 [2008]63 号(2)特种车辆使用证 5 湘价费 [2008]63 号7、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费 每车. 次 10 申请查 询者 事业性 湘价费 [2008]63 号含复印、打印费 二 驾驶人收费 二 驾驶人收费 湘价费 [2008]63 号1、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 申领者行政性 湘价费 [2008]63 号(1)驾驶证工本费 每证10 各级公安 交通管理 部门 湘价费 [2008]63 号到期审验换发和补发证 10 元/证,过期补审换发 驾驶 20 元/证 (2)驾驶员综合信息 IC 每卡90 省公安厅 湘价费补发卡 50 元/卡 交警总队[2008]63 号2、驾驶许可证考试费 驾驶证 申领者 及交通 违法应 进行驾 驶考试 者 行政性 湘价费 [2008]63 号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的,进行科目一考 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 2 次以上(含 2 次) 记满 12 分的,按驾驶证注明的最高准驾车型收 取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费。

(1)汽车(考领 A1、A2、 A3、B1、B2、C1、C2、C3、 M、N、P) 每人. 次 600 科目三考 试由省公 安厅交警 总队收 取,其他 由各级公 安交通管 理部门收 取 湘价费 [2008]63 号收费具体标准为:①报名审核费每人 10 元/次; ②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 70 元;③A1、A2、A3、B1、B2、C1、C2、C3、M、 N、 P 类场地驾驶 (科目二) 考试费每人次 260 元、 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 260 元;④C4、 D、E、F 类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 160 元、科目三 考试每人次 160 元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第 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重新申报 考试按标准重新收取 (2)三轮汽车(考领 C4 驾 驶证) 、摩托车(考领 D、E、 F 驾驶证) 每人. 次 400 各级公安 交通管理 部门 湘价费 [2008]63 号3、违法驾驶员道路交通安 全教育培训费 人次160 各级公安 交通管理 部门 记分周 期内记 满 12 分 者 事业性 湘价费 [2008]63 号含学习资料费,该标准为 35 课时的收费标准。

各地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报同级 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本标准内核定 三 清障施救收费 三 清障施救收费 具体标 准见附 表二 各级公安 交通管理 部门 车主 事业性 湘价费 [2008]63 号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费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收取 湖南省道路清障施救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湖南省道路清障施救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拖车费 说 明 收费项目 吊车费 基价 每增加 1 公里摩托车 50 小汽车 250 200 10 大汽车 300 250 10 1、摩托车系指二轮和边三轮摩托车,小汽车系指载客 19 座(含 19 座)以下客车和客货正三轮摩托车、载货重量 1.5 吨(含 1.5 吨)以下的货车,其余为大汽车;2、拖吊基价为一般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的托吊基价,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在基价基础上加收 50%,特大交通事故施救费在基价基础上加收 100%基价计费单位为 10 公里以内(含 10 公里)和额定载重量以内(含额定载重量) 基价从实施拖吊车开始计费;3、存放在施救单位内或施救单位所属的停车场车辆保管费;摩托车 3 元/天.辆,小汽车 10 元/天.辆,大汽车 15 元/天.辆(拖吊当天不收费) ;4、放空费:清障车应事故车车主或驾驶员要求到达现场,但因车主和驾驶员的原因无需拖吊的,按城市道路 50 元、普通道路 100 元、高速公路 200 元收取放空费;5、货物转运费:载重量为 5 吨的清障车每转运一车(以 5 吨为基准)收费 300 元;剩余货物未满半车(或未满2.5 吨)按每车 150 元收费,满半年(或满 2.5 吨)按每车 300 元收费;6、货物装卸费:每装卸一车货物(以 5 吨为基准)收费 300 元,每增加 1 吨货物加 60 元,鲜活及危险物品的装卸费在上述普通货物基础上加 50%;7、货物保管费:一般货物 20 元/吨.天,贵重及危险物品 30元/吨.天;8、尸体转运费:300 元/具;9、施救后存放于公安交警部门自设停车场的车辆和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遗失或被盗的,由清障施救单位负责赔偿;10、高速公路上的清障工作应实行就地就近的原则,交通事故车辆应拖运至就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车主另有要求的除外) ;11、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划分按《公安部关于修改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1]113 号)规定执行。

12、施救单位自备设备无法实施吊装作业的,被施救方可委托施救单位或自行联系吊车实施施救,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备注:一、道路清障施救费的收费对象和范围: 1、城市道路: (1)车辆发生故障,车主不能自行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 (2)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处理后不 能正常行驶的车辆 2、国道、省道: (1)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 (2)驾驶员违法且拒不接受公安交警现场处置、 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的车辆 3、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自行移动或自行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二、收费公示:各施救单位,必须在自备设备的显著位置将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价格举报进行公示(包括附表二说明中的项 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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