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国 船 级 社 中 国 船 级 社 气胀式救生筏 和 海上撤离系统 及 救生服、救生衣检修站 认可规定 气胀式救生筏 和 海上撤离系统 及 救生服、救生衣检修站 认可规定 2016 年 6 月 2第第1条 条 总则总则 1.1 为保证气胀式救生筏(含充气式救助艇)、气胀式救生服和救生衣、海上撤离系统检修机构具备相应检修资质和能力,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特依据并在 IMO A.761(18)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建议案》 及其修正案、 中国船级社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 IACS UR Z17 《服务供方程序要求》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制订本认可规定细则 1.2 本文规定了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或 CCS”)对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服和救生衣、海上撤离系统检修机构 (以下简称筏站或机构)的认可要求和程序,编制过程中引用和参考的下述现行有效的文件适用于本规定: 1、IMO A.761(18)《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建议案》及其修正案 MSC.55(66)、MSC.388(94); 2、MSC/Circ.1114《 GUIDELINES FOR PERIODIC TESTING OF IMMERSION SUIT AND ANTI-EXPOSURE SUIT SEAMS AND CLOSURES》; 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4、IMO MSC81(70) 《救生设备试验的建议案》; 5、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6 年修改通报; 6、IACS UR Z17(Rev.11)《服务供方程序要求》; 如果这些文件在未来进行修改,修订条款同样适用于本规定,执行时应考虑本规定相应条款的修改。
1.3 当筏站提供的检修服务影响到本社验船师对 CCS 船舶或海上移动设施法定认证和服务的结果判断和决定时,提供服务的筏站应按照本规定经本社认可或验证 1.4 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时,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第2条 认可范围条 认可范围 本规定按以下检修范围进行分类认可: 2.1 救生筏最大乘员定额:25 人、降落方式为抛投式和/或吊架式; 2.2 救生筏最大乘员定额:65 人、降落方式为抛投式和/或吊架式; 2.3 救生筏最大乘员定额:N 人(N 大于 65 人)、降落方式为抛投式和/或吊架式; 2.4 静水压力释放器; 2.5 海上撤离系统; 2.6 救生服和/或救生衣; 第第3条 认可要求条 认可要求 申请认可的筏站,应符合以下要求*: * 本规定特别注明处是对从事海上撤离系统的特殊要求,仅申请救生服和/衣的检修资质的机构应满足基本要求及相应特别要求 33.1 基本条件 3.1.1 应是依据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文件,文件所列经营范围涵盖申请认可项目(适用时)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方,应持有法人代表的检修服务授权书,授权书法律责任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包括申请认可服务项目; 独立法人机构系指筏站和被检修服务方无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筏站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可以独立地对救生筏质量进行判断和检修。
如筏站的投资方或上级主管为船 东、海上设施拥有者或其子公司,筏站应对隶属、利益关系以及如何保证服务的独立公正和确保服务质量做出书面说明并应使本社验船师满意 3.1.2 中国境内筏站(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除本规定认可范围的检修服务外,如筏站同时申请或具有本社其他检测服务的认可资质(例如:救生艇、消防等),每增加一项业务,注册资本应至少增加 10 万元适用时中国境外机构可参照执行 3.1.3 申请初次认可的筏站应按照所申请的认可项目及范围、通过实操展示证明其具有检修一个或多个制造厂商生产的气胀式救生产品的能力,并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获得有关生产制造厂商的授权或许可(含救生服和救生衣),可对特定产品和型号提供服务中国境内筏站应至少持有二家救生筏制造厂商的服务授权文件,其中至少包括一家经 CCS 认证的具有各种类型和规格气胀式救生筏和海上撤离系统检修培训能力的定点生产制造厂商的授权 3.1.4 筏站内如设有 CO2 钢瓶检修充气站, 则该充气站应经本社认可并配有合格的操作人员 如未设有 CO2 钢瓶检修充气站, 则所使用钢瓶必须在经本社认可或接受的 CO2钢瓶检修充气站充气。
3.1.5 申请海上撤离系统检修资质的申请方应同时满足检修最大乘员大于 65 人气胀式救生筏的认可要求, 如二者均符合, 方可认可申请方检修最大乘员定额大于 65 人气胀式救生筏和海上撤离系统的资质 3.2 检修场地与办公处所 3.2.1 检修场地应是封蔽的场所救生筏和海上撤离系统检修场地一般应位于建筑物的地面层,若位于建筑物地面层以上,则应配备合适的提升装置,如电梯、吊架,以便安全方便的搬运 3.2.2 检修场地的面积应能容纳同一时间内所拟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的数量,其天花板高度应能足以使拟检修的最大气胀式救生筏充气后顺利翻转、 海上撤离系统便于检修和起吊搬运,具体面积和净空高度应不小于下表要求: 4检修类别 面积要求净空高度 备注 最大乘员 25 人气胀式救生筏 80m2 4m 检修吊架式救生筏的净空高度指从吊钩下端至地面的垂直距离,无论何种情况,保证在负荷 110%的起吊情况下,筏底最低处距离地面保有不少于 0.3m 的净空高度,以便于筏底的目视检查 最大乘员 65 人气胀式救生筏 120 m2 5.5m 最大乘员定额 N 人(N 大于65 人)气胀式救生筏 200m2 5.5m 海上撤离系统 200m2 12m 检修车间配置的起重设备, 吊钩距检修场地地面高度不小于 4m。
筏站如拟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应向本社提供详尽的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可以满足救生筏和撤离系统的检查和检修质量,能够与上述要求保持等效 3.2.3 检修场地的地面应足够平整光滑, 不致划伤或磨损救生筏体胶布 地面可以铺设具有隔热和防护作用的木地板、橡胶板、纤维纺织材料 3.2.4 检修场所应有良好采光和照明,但应防止阳光直射 3.2.5 检修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但应防止强风对流 3.2.6 应配备对温度和湿度的测量和调节设备,保证检修工人仅在温度高于 5℃,相对湿度小于 85%的环境内进行(具体工艺应按照制造厂的检修要求制订)修补车间的环境须保持在连续 24 小时内温度为 20+ 5C,湿度不大于 75%如检修场所的条件能满足修补车间要求,可不另设专用修补车间在气密试验时,应保证气温的均匀和稳定,温度变化不应大于+ 2 3.2.7 检修和包装场所内不应有明火,室内应设有灭火装置 3.2.8 应为下列项目提供明确标识的隔离区域或单独处室: 3.2.8.1 要划分专用堆场存放待修、检修、准备交付的气胀式救生筏、海上撤离系统、救生服(衣),堆放不应超过两层,有支架支撑的除外。
待交货场所应防止阳光直射; 3.2.8.2 报废气胀式救生筏、海上撤离系统和换下的属具备品的隔离存放; 3.2.8.3 与检修场地分隔的供冲洗、清洁救生筏的场地; 3.2.8.4 应设有 CO2 钢瓶的存放场所,钢瓶储备量满足日常维修需要; 3.2.8.5 独立检修 CO2 钢瓶、瓶头筏和释放器的隔离场所,该场所要可容纳工作台和配套的台钳,使用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 3.2.8.6 修理救生筏玻璃筏盛具及油漆施工场所; 53.2.8.7 存放材料、配件、备品的仓库,仓库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 3.2.8.8 具有单独用于存放危险品(烟火信号)的仓库该仓库应满足主管机关和/或消防部门(含当地)的建设、设置和管理要求,并持有合格的审批证明(适用时);如(当地)主管机关/有关部门无相应建设、设置和管理要求,则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单独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与其他建筑特保持适当距离,特别是应远离生活和工作场所,远离热源和机电设备,不被阳光直射,满足安全有效的存放条件; .2 仓库面积一般不小于 10 平方米; .3 内设适合危险品产品存放的钢质柜,备用和过期烟火信号要隔离存放; .4 配置灭火器、黄沙筒等消防设备; .5 处所门应为防爆门,并有专人保管; .6 处所内的电器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 .7 处所内有测量温度的温度计; 如(当地)主管机关/消防部门对危险品仓库面积无明确要求,根据仓库的设置位置(如远离工作场所和人员生活办公区域) 及危险品的性质和存储数量可以确认不会因存放这类危险品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可以减少对仓库面积的要求,此种情况,筏站应向本社提交将存储的危险品清单和最大存储数量、危险品的存储位置图和预防危害的措施供审核,但危险品仓库的面积不应小于 5 平方米; 3.2.8.9 设有固定办公及诸存档案的处所; 3.2.8.10 申请海上撤离系统检修资质的机构,应具备单独的空气压缩机间; 3.2.8.11 申请救生服/救生衣检修资质的机构应设置足够的晾干场所。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晾干场所可与其他场所共用; 3.3 检修试验设备设施及仪器仪表基本配置要求 3.3.1 充气和排气设施, 其中包括空气压缩机、 相应的管路和接头以及空气清洁和干噪设施,并配有空压机相应量程的压力表(0—1.6MPa),空气压缩机摆放位置的温度条件应与检修车间一致; 3.3.2 救生筏筏底接缝试验用支架一套, 支架表面应具有防止磨损救生筏的防护措施, 且不应使筏底接缝被支撑; 3.3.3 满足工作需求的台钳和钳工工作台一台; 3.3.4 静水压力释放器试筒 1 只,及相应量程的压力表、管路和接头; 3.3.5 至少 4 台足够量程和精度的测压计或压力表申请海上撤离系统资质的筏站应增配0.04MPa 水银压力计不少于 10 台、量程大于等于 0.06MPa 的压力表不少于 4 只; 3.3.6 用于称重用的具有足够精度的电子称一台申请海上撤离系统资质的筏站应增配100Kg、精度不大于 10g 电子秤一台; 63.3.7 配备时钟一只、秒表一块; 3.3.8 检修场地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温、湿度计; 3.3.9 检修吊架式救生筏的筏站应配备进行过载试验使用的起重设备一台和试验所需的不致泄漏的沙袋、水袋和其他压载物,专用起重设备的起吊能力必须与认可范围相适应; 3.3.10 申请海上撤离系统检修资质的筏站应配置模拟海上撤离系统通畅试验的台架。
试验台架应能将所检修的最大型号海上撤离系统提升到全部展开的高度,方便进行模拟通畅试验; 3.3.11 救生服检测保养机构应配备工作所需的手动充气泵或气动充气泵和压力表、至少 2m×1.5m 的工作台或气密试验水槽一个、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电子天平一只 3.4 其他附属设备 3.4.1 配备计算机、打印设备和网络设备; 3.4.2 存放技术管理文件和检修证明记录档案的封闭文件柜; 3.4.3 存放备品属具的存放柜/架数个; 3.4.4 配备记录整个服务过程的录像器材,录像器材的安装位置应能从不同角度清晰反映救生筏和/或海上撤离系统的检修工作(至少 2 台),同时配备至少可存储筏站二年服务工作影像资料容量的备份硬盘或光盘(如以光盘方式存储); 3.5 常用和专用检修工具 3.5.1 要求配备的常用检修工具见下表: 表 3.5.1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1 打包机(用于可剪断打包袋) 套 1 2 打包机(用于不可剪断打包袋) 套 1 3 铅封钳 个 1 4 塑封机 套 1 5 速放阀拆装工具 套 1 6 速放阀复位工具 套 1 7 真空吸尘器 个 1 8 钢瓶充气手轮 只 1 9 修补滚轴(大) 个 1 10 修补滚轴(小) 个 2 711 气密三通接头 只 8 12 活动扳手 套 1 13 开口扳手 套 1 14 十字螺丝刀 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