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申请申请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涉外及港澳台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二、 申请事项事项: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申请分项:举办、变更、备案三、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公示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4〕544号)四、实施机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条件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七、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申请材料1.举办(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5)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2.变更时间(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3.变更场地(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4.变更演员(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5.变更节目(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6.备案(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5)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6)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7)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三)配套制度1.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2.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八、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九、审批时限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办理期限:首次演出申请为20个工作日,增加演出地备案为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
十、批准文书同意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凡是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应在批文上加注“涉外营业性演出”字样,方便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境内演出时间不超过90日的,还应出具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附带演员名单,加盖骑缝章)1个国家对应1份批准文书和1份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驻外签证机关需要查验批准文书原件和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原件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十三、联系方式(一)办理地点1.部门名称:2.部门地址:(二)办理时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三)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地址)2.咨询:()3.网上咨询:(网址)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四)投诉监督:邮箱:十四、相关问题(一)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本人的同意函就可以吗?答:不行。
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二)对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是如何要求的?答: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三) 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审核注意事项有哪些?答: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年以上但没有实际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四) 两年以上从事演出的经历应当怎样计算?答:从设立之日起计算五) 企业邀请演员参加不对外的庆典演出,应如何审批?答:属于包场演出,应当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至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演出,属于企业内部活动,不需审批六) 歌迷会是否需要审批?答:如果歌迷会有企业赞助或者歌手有出场费或者现场有演出活动,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七) 歌手担任企业的形象大使,需不需要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答: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但企业为推广所举办的演出,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八) 电视台录制文艺节目需不需要审批?答: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的名义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九) 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是否应当依照《条例》审批?答: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不属于文艺演出活动,不在《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