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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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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  篇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  式它不仅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

因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篇二:简答题  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一般的权利义务相比有哪些特点2、简述平等权的特点和内容  3、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什么?5、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范围有几种情况?  6、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7、宪法解释的原则与功能是什么?  8、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限制有哪些?9、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10、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11、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有何特点?  12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3.简要说明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14.简述议会制政府的主要特征  15.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16.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17.简述分工合作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表现  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一般的权利义务相比有哪些特点?(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其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和基础3)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而公民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则调整公民同某些具体的社会组织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2、简述平等权的特点和内容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平等权具备如下特点:第一,平等权主体是公民,它表明公民地位的平等;第二,从公民与国家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第三,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第四,平等权意味着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3、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表现是什么?(1)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什么?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民主集中制原则;(2)责任制原则;(3)精简和效率原则;(4)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5、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范围有几种情况? 答: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范围有三种情况:(1)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2)自然村较小、人口不多的,可以由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3)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6、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集中、全面地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重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某一方面的问题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通常由特定的制宪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普通法律则通常由普通的立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制定宪法的修改程序也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的多。

7、宪法解释的原则与功能是什么? 宪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解释宪法应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  (2)解释宪法必须遵循依法解释原则;(3)解释宪法要反映社会发展需求宪法解释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三个方面:(1)阐释宪法的基本精神;(2)补充功能;(3)统一功能  8、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限制有哪些?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由有权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的活动宪法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1)在主观上,由于制宪者认识能力的限制,对宪法内容的设计与原则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造成宪法规定内容的不确定性,影响宪法  权威的维护2)在客观上,宪法是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社会的变化不断给宪法规范提出新的问题,要求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9、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其实质是一致的它们之间的这种一致性,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1)二者的领导力量一致;  (2)二者的阶级基础一致;(3)二者的专政职能一致;(4)二者的历史使命一致。

  10、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  (6)选举权的保障原则;11、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有何特点 港、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所采用的行政长官制,是一种创造性的政治体制模式行政长官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 第二,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第三,行政主导;第四,司法独立12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 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枳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13.简要说明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合称为国家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从政权体系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着重从政权体系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国家政权离不开上述的任何一种形式,否则就无法实现其职能。

14.简述议会制政府的主要特征政府由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多数党领袖或政党联盟推选的议席较多的政党领袖担任政府首脑;政府首脑提名政府各部部长,交由国家元首任命;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内阁成员通常也是议会议员15.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16.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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