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第一节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述 1、定义:行政机关在其所辖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或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教材P286)3行行政政指指导导:是是指指国国家家行行政政机机关关在在其其法法定定职职权权范范围围内内,为为实实现现特特定定的的行行政政目目的的,运运用用非非强强制制性性手手段段,引引导导行行政政相相对对人人自自愿愿作作出出或或不不作作出出某某种种行行为为之之非非强制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4 行政指导的内涵是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的行政管理事务的需要,在其职权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基于国家法律、法律原则以及政策等,适时、灵活的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一系列非强制性行政手段,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协助、指导相对人采取或者不采取某种行为的行政管理形式5行政指导的性质: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约束力n2、行政指导特点:n(1)是非权力行政活动;n(2)是一种事实行为;n(3)是单方行政行为;n(4)适用于较大幅度的弹性管理领域;n(5)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n(6)是种外部行政行为;特征:特征:(1 1)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2 2)行政指导手段、方式的多样性)行政指导手段、方式的多样性(3 3)行政指导产生法律后果的间接性)行政指导产生法律后果的间接性(4 4)行政指导的能动性)行政指导的能动性(5 5)行政指导具有正当的行政目的属性)行政指导具有正当的行政目的属性7二、行政指导产生的原因及历史二、行政指导产生的原因及历史 行行政政指指导导作作为为一一种种新新型型的的实实现现行行政政目目的的的的方方式式和和手手段段,出出现现于于第第二二次次世世界界大大战战后后,特特别别是是2020世世纪纪6060年年代代以以来来,在在实实行行市市场场经经济济的的国国家家中中,行行政政指导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指导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8 日日本本是是行行政政指指导导的的“母母国国”,市市场场经经济济宏宏观观管管理理+行行政政指指导导这这种种发发展展模模式式乃乃是是保保证证日日本本经经济济走走向向成成功功的的一一个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极为重要的因素日日本本政政府府科科学学的的行行政政指指导导是是日日本本经济发展的金钥匙经济发展的金钥匙9 我我国国长长期期以以来来完完全全依依靠靠行行政政指指令令、行行政政命命令令,企企业业作作为为政政府府机机关关的的延延伸伸物物和和附附属属物物,毫毫无无自自由由权权益益可可言言,政政府府只只有有管管制制职职能能、没没有有指指导导职职能能,只只有行政指令、没有行政指导有行政指令、没有行政指导10 三三中中全全会会以以后后,随随着着政政府府职职能能转转变变,社社会会经经济济转转型型,指指导导性性计计划划逐逐渐渐成成为为政政府府调调控控经经济济的的主主要要方方式式,人人们们逐逐步步认认识识到到行行政政指指导导的的意意义义并并将将其其加加以运用11三、行政指导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与行政领导的关系主体不同客体不同内容不同效力不同2、与行政命令要求不同是否可制裁3、与行政合同单方行为事实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四、种类1、依有无具体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的法治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2、依行政指导对象是否具体普遍的行政指导个别的行政指导3、按功能差异规制性指导调整性指导助成性指导第三节行政指导的地位、意义和作用第三节行政指导的地位、意义和作用一、行政指导的地位一、行政指导的地位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二、意义二、意义1、可防止行政方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可防止行政方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2、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3、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三、作用三、作用行政指导的功能、作用行政指导的功能、作用1 1、补充与替代作用、补充与替代作用行行政政指指导导是是“依依法法行行政政”的的有有效效补补充充152 2、服务与促进作用、服务与促进作用 行行政政指指导导推推动动行行政政法法律律关关系系的的民民主化和理性化。
主化和理性化行行政政机机关关具具有有信信息息、知知识识、政政策策、资金上的优势资金上的优势节约行政成本,节减交易费用节约行政成本,节减交易费用163 3、协调和疏通作用、协调和疏通作用 行行政政指指导导通通过过协协调调、斡斡旋旋,平平衡衡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174 4、预防和抑制作用、预防和抑制作用 如如果果行行政政主主体体不不希希望望相相对对人人的的某某种种行行为为,但但又又缺缺乏乏明明确确的的禁禁止止性性法法律律依依据据而而不不便便直直接接强强令令禁禁止止,行行政政主主体体有有可可能能采采用用告告诫诫、警警告告、限限制制等等抑抑制制性性行行政政指指导导,妨妨碍碍相相对对人人做做出出相相关关行行为为选选择择,起起到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到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18四、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四、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1 1、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态度2 2、许多行政指导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不足许多行政指导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不足3 3、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偏低、研究不够、熟悉不够。
偏低、研究不够、熟悉不够4 4、对行政指导的监督约束和纠错救济机、对行政指导的监督约束和纠错救济机制亟待完善制亟待完善19五、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五、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P298P298(1)培育现代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指导法治化观念 确立行政指导合法性、合理性、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信赖保护、比例兼顾等原则;20(2 2)确立行政指导决策程序制度)确立行政指导决策程序制度n 确立行政指导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确立行政指导决策信息公开制度n 确立专家论证与咨询制度确立专家论证与咨询制度n 普遍确立听证制度普遍确立听证制度n 建立审议会制度建立审议会制度n 确立绩效预测与评估制度确立绩效预测与评估制度n 确立说明理由制度确立说明理由制度21(3 3)完善行政指导实施程序制度)完善行政指导实施程序制度n 规定书面形式规定书面形式n 完善行政指导告知和公布制度完善行政指导告知和公布制度n 规定行政指导只能以非强制方式实施制度规定行政指导只能以非强制方式实施制度n 规定相对人声明异议制度规定相对人声明异议制度n 规定诱导利益的兑现制度规定诱导利益的兑现制度22(4 4)完善行政指导权利救济制度)完善行政指导权利救济制度n 受受指指导导方方或或第第三三人人应应当当享享有有行行政政复复议议的的申申请权请权n 受指导方或第三人应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受指导方或第三人应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n 受受指指导导方方或或第第三三人人应应当当有有权权获获得得国国家家赔赔偿偿或补偿或补偿23 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可诉性行政行为区别n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n 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n 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n 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n 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n 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n 二、不可诉性行政作为的特征n 1、不可诉性行政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n 2、不可诉性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作为行为必须具有可诉性n 3、不可诉性行政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n 4、不可诉性行政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不实施一定职责的行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概述n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n1、定义: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定义: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n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合同,又称公法契约公法契约行政契约行政契约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依双方意思表示一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契约。
致而达成的行政契约28 2、特征:、特征:P270(1)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2)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双方意思表示需一致;)双方意思表示需一致;这种特权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认可;这种特权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认可;以对方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给予适当补偿、恢以对方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给予适当补偿、恢 复其经济平衡为代价复其经济平衡为代价4)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管机关享有优)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管机关享有优益权;益权;行政合同的特征内涵:行政合同的特征内涵:P270P270 1 1、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 上的)契约行为上的)契约行为 2 2、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特定性、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特定性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3 3、行政合同内容的公务性(为了实、行政合同内容的公务性(为了实 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04 4、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力、义务不对等)(权力、义务不对等)行政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行政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性约束性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互选性和妥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互选性和妥协性协性31 行行政政合合同同是是意意思思表表示示“一一致致性性”合意的产物,以合意的产物,以“合意合意”为前提为前提 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中的公开性、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中的公开性、竞争性竞争性 行行政政合合同同“纵纵向向”色色彩彩浓浓,“横横向向”色色彩少彩少325 5、行行政政合合同同当当事事人人双双方方权权利利、义义务务的的不不完全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完全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行政政主主体体具具有有合合同同的的选选择择权权、监监督督权权、检检查查权权、解解释释权权、变变更更权权、解解除除权权、制制裁权。
裁权336 6、解解决决合合同同争争议议的的应应当当有有可可诉诉性性(救救济济性)性)行政合同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纠纷属行政争议范围行政合同纠纷属行政争议范围34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应当有可诉性应当有可诉性1 1、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还有待澄清、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还有待澄清2 2、立法上欠缺关于行政合同的专门立法、立法上欠缺关于行政合同的专门立法3 3、在在行行政政和和司司法法事事务务中中,缺缺少少对对行行政政合合同争议纠纷的解决机制同争议纠纷的解决机制35 行行政政合合同同所所致致的的争争议议,符符合合行行政政争争议议的的基基本本要要求求,与与民民商商事事合合同同的的争争议议有有本本质质区别:区别:行政契约案件的审理由行政审判庭负行政契约案件的审理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责审理;行政合同的诉讼以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合同的诉讼以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合同的诉讼不影响行政契约的正行政合同的诉讼不影响行政契约的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