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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法院近三年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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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法院近三年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调研报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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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法院近三年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调研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2015年至2017年期间,我院总计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30件,结案28件,未结案为13件历年收案数较为平稳,数量在10件左右徘徊本院该三年内执行异议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104.64天,其中最短审理天数为14天,最长审理天数为175天涉及案由主要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占所有案件数量的86.67%涉及的标的种类多数为房产、汽车和机器设备所涉及实体权益以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和机器设备所有权占大头,还涉及部分房屋租赁权本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结案方式多数为判决结案,其中判决异议成立和异议被驳回的结果各半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约有一半的被执行人未到庭应诉一)数据统计1.收结案情况收结情况年度收案数结案数未结案数2015965201611115201710113总计3028132.审理周期审理天数年度平均审理天数最长审理天数最短审理天数2015105.5617532201685.45133142017122.9169623.案由分布案由年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155402016110020171000总计26404.涉案执行标的种类执行标的年度动产不动产股权追加当事人其他201526001201674000201752003总计14120045.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种类权益种类年度所有权租赁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其他201542000201683000201791000总计2160006.结案方式结案方式年度判决撤诉驳回起诉上诉二审发回改判异议成立异议被驳回201524303020163530202017631000总计111270507.被执行人到庭应诉情况到庭情况年度到庭未到庭201536201645201773总计1414(二)分析总结此类案件的特点笔者对本院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后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送达困难,审理周期较长。

因此类案件涉及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多数消极应对,躲避执行,不配合送达,使得此类案件的送达较一般案件更为复杂,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同时由于被执行人的不配合,导致案件审理周期也较长二是该类案件判决率较高本院近三年来办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多数以判决方式结案,只有少部分案件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三是执行异议案件的支持率不高从统计结果看本院判决结果中异议成立与异议被驳回各占一半,执行异议案件支持率仅占47.83%,且其中还包括了部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诉请被支持的情况其中有一些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明知物力为拖延执行而进行的缠诉行为四是案件涉及的实体权利种类较为集中,对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机器设备所有权和承租权等实体权利基础提出异议的案件占大多数同时本院出现了3起针对生育基金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本院近几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及原因(一)执行异议审查机构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和程序衔接存在问题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的裁定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通常是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进行的两次处理,正常情况下,后一处理程序应对对前一处理程序的结果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并且列明处理意见。

但目前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同时考虑到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通常仅就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而对前置程序是否错误还是正确都不发表意见,也不会去纠正假设前置程序中作出了中止裁定,而执行异议之诉中认定了应对许可执行,那么判决也只会写明许可执行,并不会撤销原中止裁定这种事实上的不干涉、不否定的态度放任了同一案件不同裁判结果共存的尴尬局面的存在二)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现象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查阅,笔者发现大部分的案件其异议的理由并不成立,存在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转移财产、恶意串通拖延执行的嫌疑执行异议之诉存在前置程序,执行局必须首先对执行异议进行听证、证据审查并作出裁定,相当于法院对异议已经进行了以此审理虽然前置程序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过滤到一大批不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争议,从而提高执行效率,但实践中这样的两次审查程序设定多数会被利用来拖延或者对抗法院的执行三)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不易确定在实践中,被执行人极少配合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很多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下落不明,给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和实体审查增加了困难同时,被执行人常常出现态度反复或者含糊的情况,导致审理难度加大,诉讼地位更加难以确定。

三、对策或建议(一)建议确立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审查程序的形式审查原则设置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的出发点在于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机构的审查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没有达到提高执行效率的效果,往往诱发债务人与案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执行效率的降低而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经常涉及到不动产,案情复杂,前置程序审查对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存在困难,当事人往往很难信服裁决的结果前置审查程序是执行权中执行审查权能的体现,其审查范围不应超出执行权本身的权能范围执行机构就案外人主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存在与否的审查,应仅限于形式审查,其对案外人权利是否存在的判断,应对仅仅针对标的物的形式权利、表象权利而非实质权利例如确立有体物的“物权公示”标准,明确案外人异议审查中不动产、股权、登记管理的动车等财产以登记公示为权利标准,非登记管理的动产以占有为权利标准等内容从而加快前置审查程序的进程,避免程序冗余,加快执行节奏二)加大对案外人、被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恶意诉讼的惩罚力度,完善对申请执行人权利损害时的救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妨碍执行时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已经从纯粹通过程序法对恶意诉讼人进行处罚的态度转变到从实体法角度让当事人寻求救济的路径,但并没有细化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建议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考量当事人的损失如在确定当事人的损失数额时,涉及时间计算时可将案外人立执行异议案件时,确定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当事人的损失项目可以包括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造成的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这些规定可以使受害者更加明确的提出诉讼请求,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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