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方制度 篇一:法国地方政府制度 黄毅:浅析法国地方政府制度的基本特征 20XX-05-04 18:37:43 在当代西方民主国家中,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可谓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典型的总统制、议会制不同,法国实行的是一种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式的政治制度除此之外,我们常常容易忽略: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法国,它的独具“法兰西特色”的地方政府制度 从封建时期的中央集权式地方政府制度到当前的第五共和国地方分权式制度,法国的地方政府制度就像它的国家政体一样经历漫长而又曲折的变化和发展当前法国的地方政府制度主要源于1982年开始的地方分权改革这场由左派联盟发起的改革历尽20多年的发展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82年3月2日《关于市镇、省、大区的权利和自由法》的颁布为标志这一阶段的改革重点是完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让权力,使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和财政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目的在于减少中央集权带来的弊端,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建立新型的中央与地方的健康平衡关系第二阶段以1992 年2 月3 日和2 月6 日《关于行使地方议员职务条件法》和《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的先后颁布为标志。
改革的重点在于加强地方民主,扩大公民对地方生活的参与,加强地区间合作,目的在于提高地方事务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地方管理的民主化,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各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第三阶段以20XX 年3 月17 日关于法国国家结构改革的宪法修正案在议会的通过为标志这一阶段的改革触及了法国传统的中央集权行政体制,其重点在于建立分权机制,给地方政府更多的决策权和财政自主权,目的在于加快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使地方领土单位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带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使国家的权力更接近人民,实现国家管理的民主化 纵观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二十多年来的发展,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增加了地方行政区划的层次,即从原来的省、市镇两级变为现在的大区、省和市镇三级其次,扩大了地方自治权改革后,地方领土单位的行政权由国家代表的手中转移到了民选权力机关的手中,大区议会、省议会和市镇议会由单纯的议事机构转变为“议行合一”机构目前,议会主席为辖区最高行政长官中央委派到大区和省的行政官员不再行使地方事务的行政管理权最后,建立中央与地方的新型关系一方面,中央放宽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中央政府取消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地方政府作出的决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就不受中央政府的干涉,也无须得到中央政府或其代表的同意和批准。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权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在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分期分批把原由中央政府负责的一部分事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权限转让主要涉及计划和领土整治、城市规划、住宅建设、职业培训、交通运输、司法、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居住环境、青年人就业、市镇警察等领域 经过这场改革,法国单一制下独具特色的的地方政府制度基本确立总的来看,这种地方政府制度的特征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第一,法国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准自治地方政府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72 条规定:“共和国的地方为市镇、省和海外领地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由法律建立这些地方公共团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自由地进行管理政府在各地方公共团体的代 表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监督行政并使法律得到遵守宪法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确定了地方领土单位法国的地方领土单位为市镇、省和大区地方领土单位的法律地位来自宪法和法律(大区),它们也只能被宪法和法律取消第二,确立了地方自治管理的原则法国的地方领土单位是具有公法人资格的自治行政主体,它们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机构和预算其权力机关享有独立的地位,不再服从中央权力机关的等级权力。
1982年《关于市镇、省和大区权利和自由法》的颁布,高度集权的体制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法国通过放松对地方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权限,财政及人事等方面的控制,使地方政府由中央的代理机构转变成相对独立的准自治地方政府 第二,法国地方政府之间是伙伴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法国只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是纵向的隶属关系,地方政府之间不存在纵向的隶属关系,只存在横向的地方政府关系法国实行三级地方政府管理体系,大区、省、市镇只是按规模大小划分,彼此之间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因此,法国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关系应该是平行关系,而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大区、省、市镇之间的横向关系则是斜向府际关系,因此法国地方政府的横向关系应该包括同级政府之间的平行府际关系和不同级政府之间的斜向府际关系两种不管是平行关系还是斜向关系它主要表现为交流、竞争与合作的伙伴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管辖与被管辖的隶属关系 若想全面的了解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仅仅知晓拥有超级总统和虚弱议会设计的“半总统制”是不够的(虽然这是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80年代以来改革所逐渐确立的地方政府制度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内容如果说,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是旨在建立一个既符合法兰西传统又满足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高度中央行政集权的体制,那么,之后的地方分权改革所确立的地方政府制度则是第五共和国另一个重要的制度变更。
实际上,这样一个经历了分权改革的地方政府制度与中央行政集权制一起构成了整个法国宏观政治制度框架的基础,他们形成了一种有效的平衡,而法国的自由、民主以及效率等价值也在这种平衡中得以很好地实现 篇二:法国地方制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 法国地方制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 作为拥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法国始终面临着如何协调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法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地方分权改革,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这对于同样具有中央集权历史并面临相似问题的中国来说无疑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将通过对法国地方制度改革的分析,来思考法国经验对我国的地方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法国地方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国地方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长期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尽管在不同时期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各有侧重,但总的来说,中央集权始终是主线 回顾法国历史,可以发现,中央集权在法国是作为封建制度下地方割据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它是对地方权力的一种限制,其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封建王国时期进入十二、十三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传统的多元化地方管理体制导致了严重的封建割据局面,阻碍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为了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新兴资产阶级开始与大权旁落的王权联合:1302年,法国召开了有僧侣、贵族与市民参加的三级会议,法国由此进入等级君主制时期,王权得到空前的加强,基本改变了政治上的封建割据的状态,初步实现了国家政治上的统一此后,路易十四通过改革和建立一系列制度,将权力完全集中于国王手中,法国的专制君主制达到了顶峰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国民制宪会议废除了旧制度下杂乱交错的地方行政体制,代之以省、区、县、市镇等整齐划一的地方政府层级,各级地方议会和行政官员均由地方选举产生,法律的行使完全托付给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官员,中央只在总体上对其实行监督但是这种极度分权的模式导致了一系列政治危机于是雅各宾派重新采取了一系列集权措施,把所有官员的任免权力集中到中央政权及其在地方的代表,重新确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而在雾月政变后,拿破仑采取一系列措施,集国家大权于一身,再次把法国的中央集权制度推向顶峰雅各宾派和拿破仑的举措有效确保了统一的法兰西民族与国家的建立,并奠定了现行法国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和结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央集权的制度也出现了诸多弊病,主要体现在中央管得过多过死,文犊主义、官僚主义泛滥成风,地方缺乏积极性。
针对这些弊病,拿破仑以后的历届政府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曾经有过许多改革,但都因为官僚体制的强大阻力而未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法国近代意义上的地方分权运动是从二战后开始的二战结束后,随着法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分权重新作为政治议题被提上日程战后法国历届政府都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但由于其重点始终是权力下放而不是以提高地方自治程度的地方分权,因此法国的高度中央集权制度一直没有发生重大转变,这一局面直到1982年才开始发生根 本性的改变 (二)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的主要内容 1981年,社会党人密特朗当选法国总统,他所面临的是一个相当复杂而且棘手的局面:经济上,70年代石油危机导致的高失业率和高通货膨胀持续存在,政治上,官僚机构重叠,行政效率低下,腐败与渎职案件频发,地方主义愈演愈烈甚至有演变为分裂主义的态势,以政府官员、职业经理人、工程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为主的“新中间等级”日益壮大,他们的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的呼声更加强烈并将矛头指向中央高度集权的制度1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密特朗推行了一系列“法国式社会主义”的激进改革,主要包括将大型企业国有化、大规模的社会改革、司法改革等,而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层面,社会党政府于1982年通过了地方分权改革及后续立法,从而开启了法国地方制度改革的新高潮。
法国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增加行政区划层次,将大区正式设立成为一级地方自治单位,并对各级政府进行准确定位法国1982年法案明确规定大区为地方自治单位,从而承认了大区作为一级领土单位的性质,改变了其过去只是经济发展区的地位,使得地方行政区划从两级增加到三级大区的建立打破了省由于面积过小,不便在国土整治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局面,有利于促进法国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繁荣与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因此被认为是法国地方分权改革最重大的法律行动之一2 同时,法国分别对从中央到大区、省、市镇的各级政府功能进行了定位:中央是统领与调整功能,大区级是协调与战略功能,省级是管理者、社会连带政策负责人以及贴近性设施提供者,而市镇级是最基层服务提供者,负责与市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工作和贴近服务的提供3 第二,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扩大地方的自治权改革前,地方议会的权力只限于本地区的财政预算与税收事务,以及公用和慈善事业,并且这些几项权力还要受到中央的严格监控1982年的改革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规定国家只有在地方政府无条件或无能力执行的事项上才享有管理的权力,并将部分过去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下放给地方管理。
同时法案还规定中央政府将分阶段逐年向地方议会让渡职权,逐渐实现“民选民治”,转移的职权范围也不再局限于过去的“公用事业”与“慈善事业”等“虚权”,而是包括交通运输、司法权、农村整治权、警察权等“实际权力”4 此外,1982年与19831 2 黄娟:《法国的地方分权改革初探》,湘潭大学20XX年硕士学位论文,P21—23.冼国剑:《法国社会党政府1982年的地方分权改革——理论与现实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20XX年硕士学位论文,P11. 3 张丽娟:《法国中央与地方事权配置模式及其启示》,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XX年6月第3期,P94. 4 库德华:《法国权力下放改革对调整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启示》,载于《理论观察》,20XX年第1期 年国民议会还两次认定市镇、省和大区有“审议并决定其权限内的事务的权力”,这使得地方自治机关不仅能够有权决定本地区的问题,而且有权参与与它们有关的国家事务,进一步扩大了地方自治团体的自治权限 第三,改变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管模式,将行政权从中央驻地方代表转让至民选产生的各级地方议会改革前,国家派驻省的代表省长是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掌握着该省的实际权力,而省议会只是理论上的立法机关,在现实运作中却仅相当于咨询机构,只具有行政质询与监督的功能。
1982年3月的地方分权法案对此做了极大的修改,明确规定大区、省与市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自行管理,并具体规定了省议会议长的职权改革后的省议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