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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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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笔记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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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一、国际公法渊源① 国际条约 —— 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② 国际习惯 —— 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民族解放的民族)!③ 一般法律原则 (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说明】不需要记忆哪些是国际条约,哪些是国际习惯,题目中出现以后,关键区分条约和习惯的约束力范围!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两者一起构成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点(与国内法的相比较)国际法国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个人调整对象国家间关系国内的个人、法人以及政府等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立法方式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制定(国际中没有立法机关、没有强制机关)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强制力的依据国家之间的协议统治阶级以强制机关为后盾的意志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加以维护,并保证其实施(如军队、警察、法庭等)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所针对的主体是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不能是个人!)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 (产生于俄国革命前后)【说明】 这里的民族指“中华民族、印度民族”之类的大民族,而不是指少数民族之类的(如西藏藏族),被压迫民族有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决定自己命运,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但其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场合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反对西藏民族自决独立)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信守) 2001年,甲国新政府上台后,推行新的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应乙国议会通过议案,谴责甲国的政策,并要求乙国政府采取措施,支持甲国的和平反政府运动;同时乙国记者兰摩也撰写了措辞严厉的批评甲国政策的文章在丙国报纸上发表;甲国的邻国丁国暗自支持甲国的反政府武装的活动根据上述情况和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延期区卷一32题,单选) A乙国记者的行为,涉嫌违反国际法 (记者评论时事是很正常的行为)B乙国议会的法案一旦被执行,则涉嫌违反国际法 (干涉内政了)C丙国的行为涉嫌违反国际法 (不涉及,只是报纸登了文章而已)D丁国的行为不涉嫌违反国际法 (显然违反了)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

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一31题,单选)A 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先占是针对“无主地”)B 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国内法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C 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双边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D 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仅仅只能算是一个建议而已) 二、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例如美国(二)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如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CISG;《民诉法》第236、237条)2.条约与国内法平行适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3.条约转化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 、WTO协议)(三)国际民商事惯例(民通142条第3款:补缺作用、不得损害公共秩序)此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32题,单选)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注意:仅仅在“民商事”范围内才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之说法,另外,已作保留的条约条款当然不适用。

三、国际条约的三个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有效成立)1、国际条约只能在国际主体之间相互缔约,缔约代表人需要有缔约权;缔约权的授予不是由国际法统一规定,而是来自各国国内法允许,自由授予2、条约必须是自由同意缔结的,即排除在“错误、诈欺、贿赂、强迫”这四种情况下签订的条约3、缔结条约不得违反国际强行法 —— 包括国际法的六个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及其国际法律责任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虽然没有领土,但地位与主权国家相同 例如联合国秘书长一样享有外交特权注意】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就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 (一)国家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和平时期发展军工事业的国防权与战争时期的自卫权)(4)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注: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属地优越;国内法的规定;多边公约和双边条约的规定二)国家主权豁免1.概念: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但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2.表现形式:主要是司法豁免(不得受理、不得保全、不得执行)3.国家豁免的放弃(1)条件:自愿、特定、明确本国法不能决定外国的豁免立场2)放弃豁免权的形式:明示和默示(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3)“不构成”放弃豁免权的情形:在外国从事商业行为、出庭主张豁免或作证、要求撤销判决4.国家豁免的分类(1)绝对豁免:国家的一切行为都享有豁免;(2)相对豁免: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权,非商业行为享有豁免权三)国际法上的承认1.概念: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 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2.特征: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承认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3.承认的形式(1)明示:函电、照会(note)、声明(2)默示: 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签订政治性条约(商务条约不算)、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4.承认的类型(1)对新国家的承认: 国家发生合并、分离(原来的国家还在)、分立(原来的国家没了,如苏联解体)、殖民地独立2)对新政府的承认:一国因剧烈革命、政变引起政府更迭;有效统治原则3)对交战团体、叛乱团体的承认:反政府一方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条件:①与政府形成全面武力敌对,形成内战状态;②控制相当大的领土并能有效管理;③遵守战争法规则承认的后果:承认者要保持中立;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区有义务保障承认国国家和侨民利益;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该国中央政府对其不承担国际责任,但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其叛乱期间的行为可由该新国家承担责任。

类似于溯及效力)(四)国际法上的继承(有协议依协议,无协议从下)(五)联合国体系 == 六大机关+19个专门机构(19个专门机构是独立的国际组织,不是隶属于联合国的1.六大机构:大会、安理会、经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2.大会非实权机构、一国一票、一般问题过半数、重要问题2/3多数、其决议一般无拘束力(内部事项决议除外)3.安理会(1)对国际和平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唯一有权采取武力和非武力行动的机关, 决议对当事国和各成员国都有法律拘束力 程序性事项:任意9个理事国同意票(9/15,即须超过2/32)表决制度 非程序性事项(即实质性事项): ① 五大国一致 + 至少四个非常任理事国同意; ② 五大国的“双重否决权”(一票否决通过权与判断是否为程序性事项的一票否定权) 非程序性事项举例: 向联大推荐接纳新会员、或推荐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开除会员国【注意】五大国弃权、或缺席“不视为行使否决票”,不影响决议通过二、国际法律责任1.责任构成 (1)行为归因于国家① 国家机关的行为(不分部门、级别)②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如:银监会、证监会的行为)③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④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行为⑤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叛乱成功组建新政府、新国家后视为新国家的行为⑥ 国家的间接责任:事前失职行为、事后纵容行为⑦ 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时的行为(内战、政变、被外国占领)一些人在当局不存在或缺席、需要行使政府权力时,实际上正在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另外注意:⑴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因其地位特殊,在国外以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 国家一般也承担责任⑵ 私人对外国或外国人进行不法侵害一般不引起国家责任, 但该行为是因国家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引起间接责任⑶ 一行为可归因于数个国家时,相关国家负连带责任2)行为违背国际义务2.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类似于刑法中的“免责事由”)(1)受害国同意(前提:加害国的行为没有违反国际强行法 (2)对抗与自卫;(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3.责任形式(类似于民法中承担责任的形式)(1)终止不当行为(cessation of wrongful conduct);(2)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3)赔偿(reparation);(4)道歉(satisfaction);(5)保证不再重犯(assurances of non-repetition);(6)限制主权三、国际赔偿责任 ——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1.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 —— 先由肇事个人企业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国家代为赔付;2.外空探索:国家责任制 —— 无论肇事者是谁,先由国家对外承担国际责任;3.营运人责任 —— 其他领域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一)领土(看07年34题,08年78题)1.组成:领陆(land territory)、领水(territory waters)、领空(territory airspace)、底土(subsoil)(深至地心) 1)先占(条件:①对象为无主地;②“有效占领”) 2)时效【公开、长期(国际法没有规定年限多长)、不受干扰地占有他国领土】【注意】1)有争议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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