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ECFA第三章的理解一、金融合作(一)签订ECFA以前两岸的合作程度1、概况:21世纪初,两岸先后加入WTO,虽然两岸并未在金融领域相互协商,但也未采取“互不适用原则”因此,从理论上讲,两岸互相开放金融市场并不存在问题,因为双方都应该遵守WTO的规范,完成各自的承诺但由于GATS条款中《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的存在,以及GATS与GATT中“国民待遇”含义的不同(前者只适用于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另外,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WTO成员间又有《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和《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个附件》,导致大陆和台湾之间的金融领域开放程度远不及各自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开放程度 参见邓利娟:《ECFA与两岸金融合作双赢》,载《台湾研究集刊》2010年第5期2、大陆对台湾:2006年12月,大陆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大陆开始全面履行加入WTO时关于开放银行业的承诺,银行业从此走上全面开放的道路,外资银行已经能够在大陆承诺的基础上享有“国民待遇”,大陆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对象限制对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72条规定“比照适用本条例” 参见引注13、台湾对大陆:台湾在加入WTO时,对包括金融业在内的12大类服务业共约100多项业务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承诺,目前已使得外国银行在台分行能获得国民待遇。
但是,台湾对大陆则采取例外的做法2002年1月,台湾出台《加入WTO两岸经贸政策调整执行计划》,将原来的“完全禁止”调整为“分阶段开放”2003年10月,台湾修订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法规,使得大陆金融机构赴台投资有了法律依据然而,此后却没有再出台配套规定4、重要文件:2010年3月,两岸签署了《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及《两岸金融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正式启动了两岸金融交流合作正常化进程然而,台湾对大陆银行入台仍有很多限制性规定,比外资苛刻得多比如:设立办事处要全球排名1000以内,设立办事处2年后才能设立分行,且条件更严格总之,目前来看,大陆对台湾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要高于台湾对大陆金融业的开放程度比如,如下表所示,目前台湾在大陆的金融机构有:类型数量银行台资银行2家代表处9个其他办事机构1个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9家办事处人身保险公司7家办事处合资3家,独资2家证券公司25家办事处而直到3月27日,台湾银行监管部门才刚刚批准了4家大陆银行设立代表处二)签订ECFA之后对两岸金融业可能产生的影响1、ECFA在金融服务领域的规定:主要规定在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中,从中可以看出,大陆对台湾的优惠远远大于台湾给大陆的优惠,其中,大陆给台湾的优惠涉及3大类金融业务,对于投资于中西部的分行,还设立了绿色通道。
而台湾只在银行类业务上给予优惠,同时修改了原来2年的最低限制,改为1年 参见ECFA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2、可能发生的变化:首先,大陆对台湾的优惠将持续下去按照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说法,“未来5年将是关键期”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至少5年之内,台湾还不能开放保险和证券业务其次,重点值得关注的是福建省内的商业银行的潜力,因为2010年6月,国务院进一步确立了“厦门发挥体制机制创新实验区作用,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先行试验一些金融领域内的重大改革而可以预见的是,类似厦门银行之类的,或者一些其他城市发展银行,将可能引入台资股份,可以看好最后,ECFA本身是一个以循序渐进为指导原则的协议,因此,短期内不会改变大陆对台湾的施惠趋势,但在将来的具体细节制定时,应该会考虑两岸的共荣共益二、知识产权合作(一)ECFA签订以前两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由于双方都是WTO的成员,因此,双方在此之前是试用的WTO框架内的TRIPS协议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只是一些初级标准,大陆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TRIPS标准之上这些详细的规定参见《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
涉及台湾方面的主要制度有以下方面1、在著作权方面:适用的范围较广,采取属地加协议优先原则,即在大陆或台湾产生的著作权,在两地都得到保护《著作权法》第2条对此有详细规定2、在商标权方面:首先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第13条对于驰名商标,采取双层保护的方式,即对于在大陆注册的,则保护范围非常广,外延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而对于未注册的,范围较小,相同或相似其次是关于优先权的的保护,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就同一商品提出申请的,可获得优先权再次是对异议商标的复审和起诉及撤销,规定在第33、41条3、在于专利权方面:与商标权类似,主要是优先权的获得但与商标权不同的是专利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不同,在时间上有区别另外与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不同的是,专利的对外转让要经批准二)ECFA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及可能的影响ECFA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描述仅出现在第6条第1款第一项,没有更细节的规定而在随后的9.11日生效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也没有更细节的关于如何促进双方知识产权合作的规定实际上,这一方面是因为TRIPS框架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基本堪用,另一方面,这与CEPA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CEPA中也没有单独对知识产权做规定就以大陆各地对台商的保障来说,虽自1994年起北京、福建及厦门等地方,依据中央精神制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相关规定,但除此之外,对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方面,则未有针对台商而订定者,有学者认为,未来签署“两岸智慧财产保护协议”方面,其内容必须包括: 1.设置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纠纷申诉与处理专责机构; 2.定期安排两岸专利及商标审查业务人员进行互访与交流; 3.建立两岸共同打击假冒、仿冒及盗版机制与措施; 4.建立两岸专利快捷审查机制(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5.建立两岸相互提供专家证人或鉴定资料机制;6.相互提供两岸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名册,并且建立保护机制;7.相互提供两岸知名农特产品产地名称(地理标示)保护措施;8.两岸适度采用对方领域使用证据,共同制止商标恶意抢注; 9.专案处理两岸特殊争议商标注册等 参见左雨:《开启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新时代》,载《海峡科技与产业》2010年第九期三、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1、台湾对ECFA协议的忧虑中的重要一点是:一旦两岸签署ECFA,岛内石化、机械、塑料等产业,会因为可以免关税同其他国家的业者公平竞争而收益;同时,毛巾、织袜、制鞋、纸业、寝具、内衣、陶瓷、皮革、泳装、磁砖等传统产业,也会因为开放祖国大陆产品入台而受到冲击。
然而,整体而言,却是调整台湾产业结构、促进经济成长的大好良机伴随ECFA早期收获计划(Early Harvest Program)的实施,台湾塑胶、化工、机械、纺织、石油、煤制品及钢铁等产业可以立即受惠,更会有助于台商抢占祖国大陆内需市场,提高台湾商品在祖国大陆市场的占有率,分享祖国大陆经济成长的果实2、ECFA后续阶段与两岸产业合作:第3章“经济合作”的第6条第6款中提及的“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重大项目合作,解决产业合作中的问题”等具体内容,两岸学术界已经有许多相关讨论有的学者从经济增长前景出发,认为ECFA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台湾经济长期以来“外热内冷”的成长模式有的学者认为,ECFA后续阶段将以两岸产业合作为主线,认为大陆出台的包括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物流等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与台湾当局推出的六大关键性新兴产业:绿色能源、生物科技、精致农业、医疗照护、观光旅游和文化创意有很大重合性两岸可以抓住如绿色能源,节能环保、电动汽车、生物育种、新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作为产业振兴的合作领域,利用机遇,实现两岸产业间的优势互补,使ECFA后续阶段两岸的结构性创新,不仅能够适应分工与整合的需求,而且能够上升到新型的产业合作阶段。
参见周忠菲:《ECFA后续阶段与两岸产业合作》,载《海峡科技与产业》2011年第一期3、建议首先,两岸在产业合作上应该先易后难比如,制造业和部分服务业可以先行进行合作,比如,台湾的电子产业发达,可以在大陆建立相关生产基地,以减少制造成本而类似电信、能源等产业,并不易于在当下即进行合作其次,两岸在资源配置方面,要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推进,选择有市场优势,有消费者需求作为依托的行业,先行先试,避免主观臆断比如,目前大陆的汽车制造业飞速发展,其市场前景也十分广阔,由于汽车的高附加值产品往往是电子产品方面(发动机国内水平还无法达到),因此,可以考虑的是将电子产品交由台湾研发、生产,并利用台湾企业获得技术输出壁垒较少的优势,得到先进产品而车辆的整合、发动机的制造,可以在大陆完成四、贸易促进和贸易便利化及海关合作ECFA采取的是框架性协议+早期收获协议结合的方式来处理两岸的经贸关系,其法律属性属于WTO语境下的FTA,因此,其贸易促进和贸易便利化水准应该高于WTO的规定,因此,对于贸易促进和贸易便利化的预测,可以依据GATT和CEPA条款1、货物贸易:首先是关税方面可以肯定的是,两岸将逐步实行0关税,这与CEPA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其次在非关税方面,参考CEPA可以预见,两岸将不对原产于另一地的货物采取与WTO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再次,在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方面,ECFA可能和CEPA一样,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最后是关于保障措施方面,ECFA可能与CEPA一样,在此方面较为宽松2、服务贸易:在附件四中,双方分别从非金融和金融两方面做了承诺,正如前文所讲的,大陆对台湾的优惠措施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很强的倾向性反观CEPA,其在2007年的第4个附件中对双方服务贸易做了规定,而这几乎是双方平等互利的,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可能的预测是,ECFA的前期(5年左右),由于两岸稳定的需要和对台湾民众释放善意的需要,这样的趋势不会改变3、海关合作:海关合作主要是为了规范贸易秩序、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目前可参考的是中俄海关合作:09年10月,中俄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中俄海关将开展双边贸易中进出关境货物信息的预先交换,互换报关企业目录并通报变动情况,定期对等交换价格信息以共同打击海关估价领域内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加强中俄海关执法合作,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作,加大中俄海关贸易统计合作力度。
因此,海关合作多是技术性事项五、电子商务合作及中小企业合作(一)中小企业合作台湾学者普遍认为,ECFA的签订,对食品、家电、造纸、水泥、制衣等企业的冲击教大因此,对于台湾本土的中小企业,有学者提出的措施包括:1、利用地方产业基金发展“one town one product”(OTOP)计划,打地方特色牌2、弱势产业计划台湾已经制定《因应贸易自由化产业调整支援方案》也即,政府采取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的做法,帮助中小企业竞争3、加强旅游产业的发展由于大陆人数众多、消费水平高,因此,旅游业可能是未来发展较有潜力的行业针对以上台湾学者提出的建议,大陆方面也可以对应地制定政策,促使内地中小企业与台湾中小企业的合作比如,对于OTOP计划,大陆的食品、小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可以以自身的销售网络为基础,搭载台湾产品或进行连锁经营对于旅游项目,大陆的相关旅行社也可以积极与台湾的旅行社合作二)电子商务合作在10年9月27日台北举办的“后ECFA时代两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