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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包装物押金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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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包装物押金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销售货物向对方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 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会计制度规定,收取包装物押金应通过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但对逾期 未退回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既涉及包装物出租、出借等不同的经营 业务,又涉及会计制度和税法两者的不同要求因此,这一会计事 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成为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笔者 针对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探析如下 一、在不同情况下没收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所使用的会计科目 不同 没收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相关税 费 例: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收取该商品的包装物押金11 700元这批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涉及消费 税和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1 700元;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 700元 假如包装物逾期未退回,则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分别下列三种情况 进行账务处理: 1.没收出租包装物的押金出租包装物是企业附带经营的一项以 收抵支业务,其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没收押金的净收入。

没收出租 包装物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处 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 700元;贷: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元, 其他业务收入10 000元 2.没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出借包装物没有收入,是企业的一种 促销手段,所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的营业费用处理没收出借包装 物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余额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会计处理 为: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 700元;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元, 营业费用10 000 元 3.没收随商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押金此种情况只适用于经国 家批准实行加收包装物押金办法的特定包装物,如水泥袋等随同 商品出售后需要回收的包装物,因其价值已包括在商品价款中,购 货方已经支付了,所以没收的加收押金实质上是一种额外收入因 此,没收随商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余额 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 7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元,营业外收入10 000元 二、确认逾期收益时会计制度和税法对“逾期”的界定有明显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没收逾期(主要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退 回包装物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而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 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 值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 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28号文件规定, 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 物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 可适当延长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 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 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 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可以看出,取消审批 后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并没有延长,而是限定在1年以内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企业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 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包装物押金在买卖双方 合同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未返还但考虑到包装 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税收管理,税法同时又规 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仍未返还 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由此可见,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会计制度和税 法上均需计算增值税并确认逾期收益但是,两者在对“逾期”的 界定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会计上认为,逾期包装物押金主要是指 超过合同约定的退还期限而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这里的“约定期 限”没有固定限制而税法上从稳定税基、防止纳税人以包装物押 金的名义逃避纳税的角度出发,通常情况下将“逾期”界定为超过 1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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