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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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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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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 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案例《 《醉醉驾驾之之祸祸----李芳交通肇事案李芳交通肇事案》 》 简要案情:2011 年 7 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在饮酒之后,李芳 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 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 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 障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 失犯罪,与李芳无关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 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 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 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14:51:59] 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 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14:53: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14:53:25] 李竞(广东律师队):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 7 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 许航(浙江公诉队):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14:53:58] 张凯(广东律师队):肯定是解释法律了。

[14:54:09] 田晶(浙江公诉队):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14:54: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14:54:48]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14:55:00]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14:55: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14:55:56]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14:56:09]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 后续的注意义务?[14:56:3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14:57:05] 许航(浙江公诉队):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14:58:21]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14:58: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14:58:45] 张凯(广东律师队):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14:59:05] 田晶(浙江公诉队):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14:59:32] 张凯(广东律师队):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

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2么呢?[14:59: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15:00:07]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15:00:2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15:00:38]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15:00:48] 许航(浙江公诉队):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15:01:03]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15:01: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 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15:02:37]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 自己的观点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最后,我们 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 2 分钟。

[15:03:28] 田晶(浙江公诉队):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 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 质,这显然是不同的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 罪罚吗?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 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 行为触犯刑法第 133 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15:06:49]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 性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 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 扩大了因果关系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 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15:07:2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为了 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

刑法咱们父亲般的 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15:07:37] 如果对公诉队提出小小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到这个案例设定的时间在 2010 年 7 月,时间点很有意义,为 什么?因为在今年 5 月 1 号,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也在本案当中成为 焦点的问题,就是刑法第 133 第 1 条,刚才大家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好像忘了,或者说没有提到这一条, 我觉得这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对于新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机关学习、运用,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所 以,我想今天借着这个机会,由于我们新修订的刑法,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醉驾入刑应该按照危险驾驶 罪来处罚再次对今天两个队的精彩表现表示感谢,谢谢大家![15:15:53]中国律师网:案例案例《 《加薪噩梦加薪噩梦---- 苏强绑苏强绑架案架案》 》 苏强 2001 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年,2006 年 6 月 5 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 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2011 年 3 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 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 10000 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

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 并于 6 月 4 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 20000 元,李 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 9 时苏强 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 20000 元 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 10000 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 警方于 6 月 5 日晚 7 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针对本案,苏强到底是否构成绑架罪、累犯,现在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先 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 2 分钟计时开始![15:30:32] 3王莉(江苏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绑架罪是指是指 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 取。

第二,客观上,6 月 4 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次 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 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 徒刑是累犯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15:36:20] 主持人撒贝宁: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 2 分钟计时开始![15:36:37] 衡静(四川律师队):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 区分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 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 程度无边界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第三,绑架罪 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最后,苏强 6 月 5 日刑满释放,而苏强 6 月 5 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

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 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15:37:52]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 4 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 言计时开始![15:38:25]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15:41:55]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15:42:02] 张岩(江苏公诉队):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 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15:42:15]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15:42:41]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 张岩(江苏公诉队):举报能够产生债吗?[15:43:10]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 2 万元,这对李艳来 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15:43:20]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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