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未按照规定完成合同任务的-应当免收勘察费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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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未按照规定完成合同任务的,应当免收勘察费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商丘市远方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第八村民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一、案件要旨为

2、了解决村民吃水问题,大路北八组经景麦焕介绍,委托远方服务公司在该村民组附近进行超低频地质遥感探测,为大路北八组打水井提供参考依据。远方服务公司在接受该任务后,于2008年7月30日进行了探测,共进行了11个探测点,并出具了一份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村大路南第八村民组供水井超低频地质遥感探测报告,并加盖了远方服务公司的公章,远方服务公司出具了探测报告后,大路北八组即按照远方服务公司出具的探测报告把打井位置选在该组的10号点学院坮地内,并委托秦应坤进行施工。当井深打到120米时没有见到水源,大路北八组即将该情况告知了远方服务公司,远方服务公司后又对探测点进行了复测,复测后告知大路北八组把井深打到

3、150米后可有水。后大路北八组又按照远方服务公司的指示将井深打到150多米仍没有见水,在此情况下,大路北八组又将该情况告知了远方服务公司,远方服务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打井工程被迫停工。大路北八组在打井施工过程中,共支付工程款82500元,花去电费15205元,支付水费1169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大路北八组为了解决供用水问题,委托远方服务公司进行供水井探测,远方服务公司为完成工作,对在大路北八组所处的地域内进行供水井的勘察、探测,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建设工程的勘察探测合同关系,后大路北八组按照远方服务公司出具的探测报告进行施工,并未打出水源,未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实质上是属于远方服务公司交付

4、的勘察文件不符合大路北八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验、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验、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验、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验、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的规定,远方服务公司应当免收勘察费,并应当赔偿因此给大路北八组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远方服务公司根据大路北八组的委托,进行了相关的勘察、探测,出具了探测报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据此特征原审将此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大路北八组按照远方服务公司提供的探测报告进行施工,未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远方服务公司依法应予赔偿。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

5、提交的勘察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未能实现合同的目的,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验人应当继续完善勘验,减收或者免收勘验费并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远方服务公司是否应当免收勘察费,并赔偿原告大路北八组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大路北八组为了解决供用水问题,委托远方服务公司进行供水井探测,远方服务公司为完成工作,对在大路北八组所处的地域内进行供水井的勘察、探测,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建设工程的勘察探测合同关系,后大路北八组按照远方服务公司出具的探测报告进行施工,并未打出水源,未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实质上是属于远方服务公司交付的勘察文件不符合大路北八组要求,应当免收勘察费并赔偿大路北八组的损失。二审

6、法院审理认为,远方服务公司根据大路北八组的委托,进行了相关的勘察、探测,出具了探测报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据此特征原审将此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大路北八组按照远方服务公司提供的探测报告进行施工,未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远方服务公司依法应予赔偿。二、案件来源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52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终字第307号 三、基本案情为了解决村民吃水问题,大路北八组经景麦焕介绍,委托远方服务公司在该村民组附近进行超低频地质遥感探测,为大路北八组打水井提供参考依据。远方服务公司在接受该任务后,于2008年7月30日进行了探测,共进行

7、了11个探测点,并出具了一份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村大路南第八村民组供水井超低频地质遥感探测报告,该报告显示“通过对11个点探测曲线综合对比分析,该区域未发现富水断层和孔洞水。最佳井位优选在10号点。该点曲线上主要富水层在40-260米,设计井深290米,所有含水层全部采用,预计水量每小时约25-30吨。但由于影响岩石中的含水层出水量的因素很多,所以根据曲线上反应的含水层预计的出水量有不大于30%的误差。”因大路北八组打深井的资金不够,就又让远方服务公司出具了一份打浅水井报告,在此情况下,远方服务公司同时于2008年8月1日又出具了一份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村大路南第八村民组供水井超低频地

8、质遥感探测报告,该报告显示“第二方案最佳井位优选在10号点。该点曲线上主要富水层在40-100米,所有含水层全部采用,预计水量每小时约15-20吨。第三方案最佳井位选在6号点,该点曲线上主要富水层在40-80米,设计井深80米,所有含水层全部采用,预计水量每小时约10-15吨”,并加盖了远方服务公司的公章,远方服务公司出具了探测报告后,大路北八组即按照远方服务公司出具的探测报告把打井位置选在该组的10号点学院坮地内,并委托秦应坤进行施工。当井深打到120米时没有见到水源,大路北八组即将该情况告知了远方服务公司,远方服务公司后又对探测点进行了复测,复测后告知大路北八组把井深打到150米后可有水。

9、后大路北八组又按照远方服务公司的指示将井深打到150多米仍没有见水,在此情况下,大路北八组又将该情况告知了远方服务公司,远方服务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打井工程被迫停工。大路北八组在打井施工过程中,共支付工程款82500元,花去电费15205元,支付水费11690元。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大路北八组为了解决供用水问题,委托远方服务公司进行供水井探测,远方服务公司为完成工作,对在大路北八组所处的地域内进行供水井的勘察、探测,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建设工程的勘察探测合同关系,后大路北八组按照远方服务公司出具的探测报告进行施工,并未打出水源,未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实质上是属于远方服务公司交付

10、的勘察文件不符合大路北八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验、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验、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验、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验、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的规定,远方服务公司应当免收勘察费,并应当赔偿因此给大路北八组造成的损失,因此大路北八组要求远方服务公司退还供水井超低频地质遥感探测费3000元,并赔偿大路北八组支付的打井工程款82500元,水费11690元,电费15050元,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大路北八组要求远方服务公司支付占地费1600元,并要求远方服务公司多支付电费175元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远方服务公司

11、称大路北八组提供的单页探测报告其公司没有出具过,但从该探测报告上显示有远方服务公司的公章,远方服务公司对公章不能合理解释其来源和真伪,故对远方服务公司此辩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远方服务公司称双方之间的纠纷应认定为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其不应当赔偿损失的辩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商丘市远方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第八村民组勘察费3000元,赔偿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第八村民组经济损失109395元;二、驳回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第八村民组的其它诉

12、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远方服务公司根据大路北八组的委托,进行了相关的勘察、探测,出具了探测报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据此特征原审将此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大路北八组按照远方服务公司提供的探测报告进行施工,未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远方服务公司依法应予赔偿。远方服务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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