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卫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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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卫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10年9月14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

2、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协会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获

4、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6、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7、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禁止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违法超生和婚外生育。禁止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2、夫妻双方有共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登记结婚男女青年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待孕妇女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向村计生管理员报告怀孕情况,在

5、三个月内到乡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4、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的当月向村计生管理员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一个月内凭生育服务证和婴儿医学出生证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应在婴儿出生60-90天内上环节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在婴儿出生30天内落实结扎手术。5、外出拟居住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事先向村计生管理员汇报,凭身份证、户口簿、1寸照片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按规定时间寄回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凡要办理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办理

6、有关手续。7、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8、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若干制度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1、村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生育关怀”

7、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2、村计生协会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乡镇驻村干部、挂片领导、村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村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协会小组长、村会计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生育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实补充调整村级月报告单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工作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2、每季由村支部书记

8、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议当年奖扶对象;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网络。应有未婚男女青年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外出外来人员信息,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术”和随访信息等,并且村计生管理员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殖健康

9、服务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计生协会小组长对本村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村(居)计生管理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第十三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农村新家庭示范户”、“五好”计生协会小组和优秀协会会员等。第五章 奖励处罚与限制第十四条:村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2、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

10、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3、对只生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500元奖励费。4、对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的二女结扎户,享受县一次性给予的800元奖励资金,村委给予该夫妇缴纳当年200元农村养老保险金,并为二女育妇购买1份计划生育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年满60周岁,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养老金;在规定时间内施行结扎手术,一次性给予500元补助。5、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960元奖励扶助金。6、村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扶持和必要救助,并优先安排承包村办企业、山场、果园;种果种菜免费提供技术指导;优先

11、扶持发展种养业和提供兴办个私、第三方产业的信息。7、计生户可享受幸福工程、小额贴息贷款帮扶。第十五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4、未查环查孕。育龄妇女接到通知未参加查环查孕,每次罚50元。5、未上环。

12、上环对象接到通知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实施上环手术,每次罚款60元。6、未结扎。结扎对象不按时施行结扎手术,罚款200元。以上罚款从政府下发的扶持补助款、村福利待遇中扣除。第十六条:限制1、对办理一孩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在办证之前,应向村交200-500元“双查”保证金,育妇凭“双查”保证金发票到镇计生办领取生育计划证。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征收不到位、四术不落实的家庭,将不予发放上级政府下发的一切扶持补助款及福利待遇和出具各种证明材料,不享受养老金和低保户待遇。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章程报翠江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电视墙也就是电视背景装饰墙,是居室装饰特别是大户型居室的重点之一,在装修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电视墙通常是为了弥补客厅中电视机背景墙面的空旷,同时起到修饰客厅的作用。因为电视墙是家人目光注视最多的地方,长年累月地看也会让人厌烦,所以其装修就尤为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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