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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家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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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组织形式政体: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指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机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和运行程序等1、议会制:1)君主议会制:1、议会是立法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员普选产生,议会中多数党组织内阁2、内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多数对内阁所实行的政策提出不信任案时,或内阁向议会提出要求信任案但未被通过时,内阁需要集体辞职以示承担政治责任,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3、国王虚位元首,世袭,终身任职,国家的象征英日)2)议会共和制:1、议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最高权力机关2、政府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3、国家元首是总统,总统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虚位元首德)议会共和VS议会君主:1)议会共和制中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拥有批准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对政府官员拥有一定的任免权,任免和接受外交使节,在一定条件下批准条约,负责主持国家礼仪性事务,形式政治权利受限制;2)议会共和制国家的总统由选举选出,而且规定了一定的任期,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没有相应的政治责任2、总统制(美)1、总统掌握最高行政领导权,总统具有一系列行政权力2、议会由选民选举产生,行使立法权,并有权监督政府,对总统以及高级官员违宪或渎职等行为可予以弹劾。

3、总统领导下的行政机构设有内阁,但内阁作为总统的咨询机构,只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政治责任,议会不能以通过不信任案的方式推翻内阁3、半总统制1、从融合总统制政体的特点看,其总统拥有重要的国家政治权力2、以总理为行政首脑的政府掌管行政事务,议会有权监督政府行政若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对政府追究责任,若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总理需向总统提出辞职3、作为国家元首,由选民直接产生,行政方面有权任命总理提名任免政府其他成员,有权主持内阁会议,有权任命文职人员军职人员及省部级高官;立法方面,有权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提出重新审议的要求,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将公共权力机构组织成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权征询总理和议长意见后解散国民议会;军事方面,作为军队统帅负责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非常权力;外交方面,外拍或接受外交使节,批准一定的条约;司法方面,总统作为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是司法对立的保障人4、瑞士委员会制由选民选举产生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国家最高立法权,并拥有通过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联邦议会选7名委员组成联邦委员会;7名委员担任7个部的部长;任期4年;集体领导;7人中选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联邦委员会主席同时兼任国家元首。

第二章 宪法宪法形式:成文宪法:即以一个成文的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它集中、明确的表述和规定了有关宪法规范的内容主要内容:1)序言2)正文3)宪法保障制度4)附则不成文宪法:没有成文的法典,其宪法规范是通过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表现出来的违宪审查: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对有关违反宪法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和裁定的制度始创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开创了由联邦法院审查过会的立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等先例,由此加强了联邦法院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衡能力和地位美国联邦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职权范围,通过强化司法权,有效形成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方式:1)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审查:即菩提法院在审理一般司法诉讼案件中,对具体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是否符合宪法所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2)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由宪法诉讼引起对一般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在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因其具体整肃的情况下,但由于政府或议会提出请求,宪法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进行违宪审查)3)由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即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对法律规范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和裁定。

违宪制裁的方式:进行违宪制裁的最基本方式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等予以撤销或宣布其无效第三章 选举制度选举方式:竞选:指候选人及其政党在选举过程中为了赢取选民的选票,通过种种努力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展现自己的政治领导力,与其他候选人形成一定的政治竞争竞选原则:普通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权原则;秘密投票原则意义:政治竞争有益于产生负责任的政府,是纠正现任政府过失错误的最便利方法基本要素:1)竞选宣传(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依据、金钱的支持)2)竞选班子(候选人的政治知己、一般工作人员、义务助选人员、竞选咨询专家)3)竞选经费(选民捐助、国家财政拨款、候选人个人支出)4)竞选规则(确保公平)选举的类型:1)大选:国家重要的政治选举,或通过选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或选出国家最高领导人,最终决定执政党的产生英国大选:议会下议院议员的选举;美国大选:总统选举)2)中期选举:即某些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每两届大选的中期举行议会选举3)预选:美国总统大选中的特殊环节,在州范围内由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举行的本党总统候选人或出席本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预选方式:关门预选、开门预选、全开放预选。

4)总统选举:在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国家,总统选举是国家重要的大选,决定着国家执政党的产生美国:每4年选举一次,由选民投票选出选举人团,再由选举人团投票选举总统总统候选人能够获得超过选举人团的选票半数者可以当选法国:采取二轮多数投票制,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否则进行第二轮选举5)议会选举:议会是民意机构,在西方国家通过选举产生议员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议会的选举是决定国家执政党的重大选举,即大选一般通过选民以选区为单位挑选出本选区代表的方式直接产生总统制国家的议会选举不涉及执政党地位问题6)地方选举:相对于国家中央政府选举而言,其次一级以下的各级政府、议会的选举地方选举的结果可能会改变执政党在全国的政治版图选区划分:选区:组织选民进行选举的基本单位划分原则:1)一人一票原则;2)根据自然界限划分选区的原则;3)随着人口变动不断改划选区的原则选区划分:1)小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1名代表2)大选区制:每个选区可以选出2名以上的代表选票计算:1)多数代表制: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多数的候选人)、绝对多数代表制(超过半数)优点:计票方法应用范围广,大小选区均适应。

小选区:优:简单易操作,对大党有利;缺:忽略大多数选民的投票意愿,当选者只是少数选民的代表、与民主政治原则相抵触,不利于小党的生存竞争,不利于多元化民主政治的发展大选区:优:提高了候选人当选的门槛,增加了竞争难度,使选举结果更加合理;缺:获得绝对多数相对困难,需要多次投票,耗费时间人力和财力;同样违背民主原则2)比例代表制:需要计算出一个合理的当选基数,也就是候选人进入会议最低得票数每个参选政党得到一个当选基数就能够获得议会中的一个议席托马斯黑尔计算法(当选基数=选区选民有效投票总数/选区应选出代表名额数)、德鲁特计算法(当选基数=(选区选民有效投票总数/选区应选出代表名额数)+1)、德杭特计算法优点:满足社会多元化发展,不同利益群体的政治需求,利于小党在议会中生存竞争,利于社会少数群体的政治参与缺:比例代表无法改变大党在选举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局面3)混合代表制: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计票方法计算选票,选民需要进行两次投票日本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美国大选:美国总统(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三军总司令)1、预选:大选年的2月至6月举行,两种形式:政党基层会议:两党在各州自下而上选出党内代表;初选:如同普选的一种预选形式,选出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2、全国代表大会:七八月,确认该党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3、总统候选人竞选:九十月,持续八九周,广告大战、发布竞选演说、会见选民、召开记者招待会、进行公开辩论等争取选票4、全国选民投票选出选举人:11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总统大选日,选举代表选民的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5、选举人成立选举人团正式选举:12月第三个星期一,选举人前往各州首府进行投票;投票高于选举人团数半数且得票最多的当选,未超半数,众议院指定当选6、总统就职典礼:次年1月20日第四章 政党制度两党制:指一个国家中两大代表不同政治集团利益的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选获得议会多数席位或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的方式,在比较长的时间内轮流执掌国家政权、组织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政党制度特点:1)两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居于统治地位,都具有单独执政的实力,其他政党无法与之竞争;2)两大政党势均力敌,享有平等执掌政权的权利和机会,两党轮流执政,平分秋色3)两大政党通常是一党在朝,一党在野,彼此相互攻击,处于对峙状态;4)定期的议会和总统选举为两大党和平接管政权提供了合法的机会英国美国)多党制:指一个国家中由多个政党竞争国家政权,多党轮流或联合执政的政党制度。

特征:1)由于选举中多党角逐,无一政党能具备单独长期执政的实力,通常由几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联合执政;2)多党制通常是实行比例代表制的产物,有利于多党联合轮流执政;3)在多党联合执政的情况下,一旦某一政党退出执政联盟,容易导致内阁倒台可能酿成政府危机法国德国:左右两翼政党或政党联盟主导型多党制;意大利俄罗斯:碎分化的多党制第五章 议会制度一院制:发展中国家、单一制国家两院制:资产阶级民主发展较充分的国家;联邦制国家英国:贵族院和平民院;法国: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德国: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美国日本意大利:参议院和众议院;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印度:联邦院和人民院议会职权:1)立法权:一般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通过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统治集团将其意志升华为国家意志即法律的权力立法程序:提出法案(议院:立法提案权的主体;议会中的委员会:提出法律草稿;国家元首:立法创意权;政府:有权提出议案;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案(审议法案的程序:一读通过(法国日本)、二读通过和三读通过(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常设委员会在审议法案中的作用;审议议案或法律草案过程中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的影响:派代表出席听证会并作证、争取议员的支持与合作、支持本集团的议员候选人竞选、利用大众传媒制造舆论、通过司法诉讼游说法院宣布议会通过的某些立法违宪)、通过法案(以普通程序通过法律、公民复决)、公布法律。

2)财政权:主要指议会审议和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权力3)监督权:指立法机关行使的除财政权以外的监督政府的权力,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质询权:指议员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就内阁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项进行质疑并要求解释、说明和答辩倒阁权:指在议会内阁制国家,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支持和信任,若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调查权:指议会为了立法和监督政府工作,组织专门机构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弹劾权:指西方国家的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或制裁的一种制度4)其他职权:批准条约权、批准人事任命权信任案与不信任案:议会对政府表示不信任的5种方式:1)议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关于某一重要政策的议案;2)议会否决政府就某一政策向议会提出的要求信任案;3)议会通过对政府的谴责决议案;4)议会通过对内阁或内阁中某一成员的不信任案;5)议会通过一项反对政府提案的反提案法国:1)议会提出并表决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2)议会对政府就政府提出的一项文本要求议会信任案进行表决英国:议会制政体和两党制相结合,内阁通常由下院中的多数党议员组成,执政党通过党纪控制着议会的多数,除非执政党内部分裂或执政党在下院的稳定多数受到威胁,否则议会不可能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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