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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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篇一: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一、放射源的管理 1各单位的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 3建立放射源财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检查相关指标合格后,入库消帐。 5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

2、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经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集中处理。 二、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 射性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3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放射性防护室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

3、处理。 4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撒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5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度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6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立即报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马上逐级上报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7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并及时上报给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国家财产及公众的

4、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10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罚则酌情处理。【篇二: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放射源管理 规 章 制 度 河南一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1、成立放射源管理机构的通知-1 2、储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 3、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 -3 4、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4 5、订购、运输及退役处理制度-5

5、6、自行检查制度-6 7、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7 8、变更及注销制度 -8 9、关于放射源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9成立放射源管理机构的通知 一林(正)2007-01号 为确保公司对放射源进行正规有效地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人员组成 组长:张 圳 副组长:孙 垒 组员:宋 鹏 马秋峰 李 波 贾云涛 二、小组职责 1、组长: 1.1制定放射源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 1.2负责放射源工作的对外(职责部门)联络; 1.3对放射源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副组长 2.1协助组长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2.2对各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3组织各类

6、安全培训; 3、成员 3.1各类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实施; 3.2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储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 成立专门的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辐射防护工作; 二、 放射源仪器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 等,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 对放射源仪器设备要配置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 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设施或措施; 四、 在放射源仪表设备附近位置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显 示危险信号; 五、 使用、更换、放射源时,有专人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 物相符。 六、 应制定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对的应急预案; 七、 应制定各类报告制度; 八、 应对公司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7、章、专业 技术、辐射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九、 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定期体检; 十、 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 一、调试、安装及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调试及安装仪表设备时,规定设备外方圆1.5米为安全区域,闲杂人员不得靠近。 三、放射源仪表设备工作时,设备操作人员要在放射源定量头1米以外,不得靠近放射源定量头。 四、应确保放射源始终处在有人监管的状态。 五、操作人员不得拆除和移动放射源,如在调试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不得自行处理放射源,必须立即上报维护负责人,联系生产厂家来处理。 六、调试时,应划定专门的调试区,确保放射源不受意外损

8、伤。 七、放射源的装卸、搬运等过程要小心谨慎,避免掉落、碰撞、刮擦。【篇三: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卫生防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放射源运输、存放、安装检修、使用和废放射源处理的安全规定,防止造成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或者生产人身事故,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原则是:放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和实行个人剂量限制。 第三条 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9、。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从事管理、采购、储存保管、安装检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在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生产技术部、电仪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采购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采购、采购运输与保管工作。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职责; (二)负责公司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办理公司范围内放

10、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负责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卫生许可证,并对放射源实行登记; (三)负责对本公司放射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放射工作场所定期进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检查和卫生防护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保存、保管的安全性; (四)负责对放射源运输、保管、安装、检修和使用过程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以及个人剂量监测,并持证上岗; (六)配合地方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证件; (七)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八)负责放射源的拆装、检修及运输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

11、九)组织和参加公司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放射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的监督、审查工作;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对建设项目及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卫生许可证的登记及核查工作; (十)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十一)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对放射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电仪部负责放射源安装、检修和使用过程中的放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运行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 (二)负责公司委托的安装、检修单位的放射管理工作; (三)会同生产技术部组织协调本公司放射源的拆装、检修及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2、(四)会同生产技术部定期进行放射卫生监督和检查; (五)发现放射源问题,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 (六)参与公司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采购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第十九条的规定负责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采购、采购运输和保管。 第三章 卫生许可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监督审查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评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一)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 2、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

13、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竣工验收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资料; 3、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从事放射工作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 第十二条 申办、换发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 (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三)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14、件; (四)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五)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八)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登记, 第十四条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验一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资料。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证一次,过期未复核的需重新办证。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到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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