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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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

2、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五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投标单位不

3、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第六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招标人,当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第九条 依法必须

4、招标的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或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条 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人,下同)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二)拟

5、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三)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后,有关情况及结果应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如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以及因其它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

6、择优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项目施工或类似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申请获得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项目施工招标代理资格,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第十四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

7、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将项目施工的有关情况和要求,通过指定的报刊或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项

8、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及其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10、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十三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

11、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第二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

12、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自行办理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都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外,不得出现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招标方法分为设定标底和无标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13、,鼓励有条件的招标人采用无标底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法。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预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招标人同时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无标底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法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项目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和工作措施的清单

14、,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招标人可采取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

15、的投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规模和任务,并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能力自主确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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